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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问题是:看文中公告的意思,如果他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他的行为就是合规的。所以应该改进的是:实控人、管理层及利益相关方,严禁操作自家的股票标的及衍生品,以避免信息差甚至更恶劣的人为操控(高价卖空,低价定增就是典型的股价操纵了)带来的道德风险(说人话就是“合法抢劫”)。相反,对该标的无影响的一般投资者进行的风险对冲有什么问题呢?政策法规有漏洞,为什么不能以负责任的态度及时进行改进呢?如果不是无视拖延(甚至或者是不是制定的时候故意留的漏洞呢?)就是赌气推倒重来,这到底是谁的问题?
引用:
2024-04-20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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