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加加关联方资金占用财报“非标”,股民维权已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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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朋友们,对$ST加加(SZ002650)$要小心啊,出事了,可能因此引发股民维权,4月28日晚,发布了“加加食品:2023年年度报告”,财报获“非标”审计意见,主要因关联方代加工损失 5,118.04 万元,被公司计入其他应收款,本质上却是形成了关联方资金占用。

公司股价已连收两跌停,割也不是,不割可能会更“疼”,持仓股要怎么处理呢?在这里,分享一个办法,就是找上市公司赔偿。若ST加加据实、及时披露相关事项,或许压根就不会买,所以,股民维权有据,ST加加应该要赔偿损失。

ST加加此次关联方资金占用计入应收款,财报获“非标”审计意见,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决策操作,股民维权已启动,【参与条件】:
2023-09-01到2024-04-28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4-04-28收盘时仍持有的股东

近年来ST加加偶尔被管理员叫去“喝茶”,问询、警示之类的措施也有些,经营管理合规上还有待加强。交易所对ST加加的信批考评结论是一般般的,这说明ST加加信息披露的“可信度”还是有待验证的,信披质量有待加强,需适当留意相关风险。欢迎私信留言咨询股民维权事宜,再见。

股民维权小贴士:
A. 如何判断虚假陈述与股民损失之间构成因果关系呢?
股民维权诉讼中要判断虚假陈述与股民损失之间是否构成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前提条件是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方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这是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
其次,必要条件是股民交易了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这表明股民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关联。
最后,参与条件是股民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对于诱多型虚假陈述,股民需要在此期间买入了相关证券;对于诱空型虚假陈述,股民需要卖出了相关证券。这证明了股民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关联性。
然而,如果上市公司等被告能证明以下情况之一,则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损失不构成因果关系,不能进行股民维权:
1. 股民的交易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日之后。这表明股民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时间上的关联性。
2. 股民在交易时已知或应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或虚假陈述行为已被广泛曝光。这说明了股民不具备因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合理性。
3. 股民的交易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例如重大资产重组等。这表明股民的损失与其他因素而非虚假陈述行为有关。
4. 股民的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会反诉股民,因此需谨慎参与。
5. 股民的交易与虚假陈述不构成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