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1

  回购方案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进展情况公告,除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外,还需(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因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