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北大医药、000788)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投资者索赔征集

发布于: 雪球转发:1回复:1喜欢:0

北大医药(北大医药、000788)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投资者索赔征集

索赔与目前股价并无太大关系。仅以历史股价发生情况为准。期待投资者投资顺利,但不要放弃索赔权利。

各位投资者朋友、各位股民朋友,2017年5月10日晚间,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载明如下: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专调查字 2014477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05 号)。

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 年】44号, 经查明,当事人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3 年 6 月,政泉控股通过北大医药公告拟受让北大医疗出让的 4,000 万股北大医药股票,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比例为 6.71%,于 2013 年 9 月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2013 年 6 月至 9 月,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甲方为北大资源控股,乙方为政泉控股。双方约定:由甲方实际出资购买并享有相关投资权益,交由乙方代持的股份为北大国际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11 月 21 日工商登记变更公司名称为北大医药)的股份 4,000 万股。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 19 日期间,政泉控股未将与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事项告知北大医药

政泉控股在通过北大医药公告的2014年 7 月 11 日《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在未披露与北

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事宜情况下,仍记载“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北大资源控股在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 19 日期间,未将与政泉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事项告知北大医药

北大医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索赔条件】

结合上诉基本事实,我们初步认为:2013年06月14日至2014年11月21日买入股票,并且在2014年11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考虑发起索赔。

【索赔方案】

1、我们可根据律师收费标准采取固定收费方式;

2、或根据您的要求,我们也可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即您在前期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投资者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全部讨论

2020-03-15 19:35

$北大医药(SZ000788)$ 

的投资者可以关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