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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3(NQ400072)$ $国城矿业(SZ000688)$ $大中矿业(SZ001203)$
这其中的程序问题 :
“公司不服上述涉诉事项一审判决结果,已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此案中的程序问题、重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事项,公司请求重新认定证据,采信公司的上诉意见,防止众和股份合法权益和所有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是不是以下原因?
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是一种司法行为,是对债务人与重整案件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结果的一种确认。
基于破产重整程序的效率性及不可逆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及九十四条规定,自人民法院批准重整程序之日起终止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重整计划取得既判力、确定力及执行力,以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因此,在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情况下,最近福州中院的相关判决内容存在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冲突可能。
引用:
2023-08-29 16:51
众和3:[临时公告]众和3:涉及控股子公司股权诉讼进展公告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