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股票名称:飞乐音响(600651)
二、索赔条件:
在2017年8月26日—2018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600651)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13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符合该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关注“法律猫”进行索赔登记,本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即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案件背景:
1、2019 年 6 月 11 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9﹞64 号),公司已于2019年6月12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时任总经理庄申安、时任董事长黄金刚、时任总会计师李虹、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开兰于 2019 年 11 月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1、12、13、14、15 号),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四、违规情况+处罚结果:
(一)违规情况
1、2017 年半年报及三季报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更正后的 2017 年半年报及三季报业绩变动幅度较 2017 年度的业绩预告差异明显,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处罚结果
1、对飞乐音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庄申安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3、对黄金刚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4、对李虹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5、对赵开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五、诉讼时效:2022年11月1日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简单的说就是,投资者如果在诉讼时效之前未起诉要求赔偿,将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导致无法再诉求赔偿。
所以,投资者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尽快联系律师代理索赔!
六、案件进展:
中国证监会对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并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已经有投资者成功获赔。
七、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八、本团队代理的索赔股票清单:(若您为本清单所列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尽快与本律师团队取得联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