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一般流程及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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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出重整申请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或其债权人均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法院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上市公司或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由于破产法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主动提出重整申请时是否需先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司法实践中理解也不一致。为操作便利,实践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重整均是由债权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或是由债权人先向法院提出关于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由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再提出重整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的要求,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一般由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前,须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实践中,提出申请及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大致程序如下:

1. 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中国证监会作出无异议复函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2. 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受理的,逐级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3.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相关函件所需的时间没有统一标准,取决于地方政府内部工作流程及其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支持态度。中国证监会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后,一般能够于30日内作出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后,一般可于2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二、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任命管理人

受理法院取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意见后,即可作出裁定正式受理关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上市公司重整通常涉及广大债权人、职工和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并需要协调法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予以支持,地方政府的支持对于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实践中一般由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与相关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担任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管理人。

三、 法院发布受理公告并通知已知债权人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作出公告。由于债权申报的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因此法院尽快发出通知和公告,有助于推动重整程序的高效进行。

四、 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由法院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五、 启动资产审计、评估工作

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需要对其全部资产按照假定清算条件下的快速变现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测算清偿率和制定重整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目的在于核实其财务报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评估工作的进行提供支持。

六、 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初步沟通

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需要同时满足债权人人数及其所代表债权金额两项标准。由于银行债权人持有的债权金额通常较大,因此其态度将对重整计划能否顺利通过产生重要影响。进入重整程序后,上市公司和管理人可与银行债权人或其他主要债权人进行初步沟通,沟通的目的在于说明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解债权人对于重整的利益预期,为拟定重整计划和开展进一步的谈判工作奠定基础。

七、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为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上市公司、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市公司、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初稿,并与主要债权人及出资人进行谈判

重整计划草案的初稿,应在资产评估及债权审查初步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各项情况及其未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后拟定。重整计划初稿完成后,需要尽快与主要债权人展开谈判,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要求,争取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理解和支持。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重整计划涉及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应当设出资人组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因此,在拟通过重整计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应当尽量争取提前与持有较高比例股票的股东进行沟通,争取上述股东对重整计划的支持,并为进行下一步的股改和重大资产重组创造良好条件。

九、 确定重整计划草案终稿

在完成与主要债权人和出资人的谈判工作后,可以根据谈判结果对重整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形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最终稿,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进行表决。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上市公司应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债权人会议和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期限届满后,经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十、 召开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破产法》要求由债权人和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即债权人分为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必要时,法院可以在普通债权组中增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成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法》对于出资人组通过的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以代表出席出资人会议股东所持有股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视为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十一、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通过后,或是重整计划虽未获得表决通过,但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由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即进入执行阶段,并对上市公司、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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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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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05:41

st尤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