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数据资产入表指南及38个国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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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寻找城投点心债销代销机构(募集离岸人民币),境外公募基金和OFC私募基金产品已经搭建好,收益率客观,有兴趣的私聊微信ibonds2

B:济南/青岛/舟山/绍兴/湖州/云南数家城投急需非标资金,优选信托贷款和融资租赁

C:江苏浙江数家AA城投寻找非标资金,信托/租赁/保理/小贷均可,有兴趣直接资金可以合作,当地一般预算收入均超30亿,大部分可以提供AA+担保

D:求购上海的证券类私募基金公司,要求投资范围含债券的存续产品数量超过10个

"主要内容

数据资产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在中央和地方政策推动下,各地方国资企业纷纷围绕“数据资源化——数据资产化——数据资本化”的路径展开试点。在当前城投公司融资严监管和市场化转型背景下,数据资产入表可以增厚城投公司资产并压降城建类资产占比,并通过数据资产出售或运营带来经营性收入和利润,助力城投公司转型及达到“335”指标;同时,城投公司可凭借数据资产获取新增信贷融资。在实操层面主要有如下关注要点:

1.入表数据资产类型和运营主体:数据资产主要源于公共数据授权和企业经营积累,建议重点考虑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政务数据等类型,相关数据开发利用价值大,主要由政府部门或地方国企实际掌握,部分城投公司自身已开展了相关业务,在获取和使用相关数据资源时具有天然优势。建议成立数科子公司专门从事大数据运营服务,便于后续融资和引入投资方等。

2.公共数据授权经营机制:主要为3种主流模式——集中1对1、分行业1对N、分散的1对N,具体应包括授权、运营管理、监督、协调、利益补偿等机制设计。

3.数据资产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辅以数字资产保险、数据信托、证券化产品、作价入股和交易等多元资本化方式;国资案例逐渐丰富,融资金额普遍在1,000万元以下,亦有个别案例如盐城市大数据集团获得授信2亿元,整体仍处早期探索阶段。

4.会计处理与价值评估:数据资产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在信息披露上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数据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同时可结合数据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参考价。

我国数据交易及融资市场尚处起步阶段,运营模式还不成熟,但发展空间广阔。基于此,我们对城投公司数据资产入表提出如下建议:(1)建议地方政府加快梳理地区可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完善公共数据授权经营机制,城投公司应尽早对业务运营数据进行盘点,同时配置数据资产运营的专业人才团队。(2)积极参与到数据深度挖掘和应用等高增值环节中(3)注重数据资产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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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投公司数据资产入表背景

1、发展数字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随着数据要素市场不断扩大,数据资产价值日益凸显

自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促进数字经济加快成长”,至今年“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数字经济”一词已经7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当前发展数字经济已上升成为国家战略。随着数字经济迅速增长,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数据资产入表是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关键一步,对于推动数据资产化、资本化,进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何为数据资产? 数据是对客观世界状态变化的数字化记录,当数据能够为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经济利益则其将成为数据资源,当数据资源能够明晰产权,其则成为了数据资产。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23 年发布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概念则强调了数据的生产价值,投入生产的原始数据、经过处理的标准化数据集、各类数据产品及其衍生品等均可纳入数据要素范畴。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中国信通院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同比名义增长10.3%,已连续11年显著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2022年我国数据产量达8.1ZB,同比增长22.7%,在全球占比达10.5%,位居世界第二[1];2021-2022年中国数据交易行业市场规模由617.6亿元增长至876.8亿元,预测至2030年中国数据行业市场规模有望达到5,155.9亿元[2]。根据国家工信安全发展研究中心,2021年中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815亿元,同比大幅增长49.51%,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1,749亿元左右,2020-2025年CAGR 为26.26%,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潜力大。同时,数据交易平台作为数据要素流通的核心媒介,近年来数量不断扩容,各地区成立了如上海数据交易所、西部数据交易中心等大批数据交易平台,截至2023年8月末,全国注册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已有50多家。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不断扩大,数据资产价值日益凸显。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资本、劳动和技术等并列为五大生产要素。对于企业而言,数据资产化需要完成数据资源化、资源产品化和产品资产化三步走[3],其中数据资源化需要将获取的原始数据经过脱敏、清洗、整合等加工步骤形成数据资源;资源产品化是通过研发,形成满足特定应用场景需求的数据产品,数据产品可通过自用、共享、开放及交易等方式实现价值;第三步是完成数据评估入表、上市、交易和创新应用,实现数据价值。

2、我国数据资产管理合规体系初步形成,数据资产入表在制度层面的障碍已扫清

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文件,鼓励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并初步形成数据资产管理合规体系。国家“十四五”规划首次明确要“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并鼓励第三方深化对公共数据的挖掘利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作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推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为数据要素市场提供了顶层设计方案。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数据资源可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纳入财务报表;配套文件《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数据资产的入表和评估实务提供了指引。上述文件的落地让“数据资产入表”从理论走向实践。

管理机构方面,2023年10月国家数据局挂牌成立,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立法方面,2020年以来,《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先后出台,与《网络安全法》共同构成了我国数据安全基础法规。此外,《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法律或条例的陆续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数据法律基础设施。

3、城投公司开展数据资产入表的基础条件和意义

各地城投公司在数据资产入表和融资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方面其较多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或运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积累了较多数字资源,同时在取得公共数据授权经营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在当前城投公司融资严监管和市场化转型背景下,数据资产入表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数据资产作为创新型经营性资产,可以增厚城投公司资产并压降城建类资产占比,同时通过数据资产出售或运营为公司带来经营性收入和利润,助力城投公司转型以及在债券融资方面达到“335”指标;另一方面,城投公司亦可凭借数据资产获取贷款融资,从而实现新增融资的目的。

二、数据资产入表

关注要点与融资方式

1、数据资产入表关注

结合目前数据资产入表政策要求及相关案例,我们梳理了城投数据资产入表的关注要点:

(1)入表数据资产类型:重点考虑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政务数据

根据“数据二十条”指引,按照数据权益归属的不同,可以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三种类型。其中,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比如政务数据和公共事业(科研、教育、文化、供水、供电、公交等)相关数据,需注意的是,目前对于企业在经营公共服务性质业务时收集、产生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数据是否属于公共数据存在争议,本文主要讨论包含后者的广义公共数据,我国公共数据资源体量巨大,占据全社会数据资源总量的80%左右企业数据主要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个人数据主要包括个人持有的整理创作等数据,以及公共部门和企业持有的个人活动数据,其中大部分数据实际由公共部门和企业持有,需在注重个人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利用。目前城投公司入表的数据资产来源主要为:1)来自于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拥有的公共数据,城投公司可通过特定的公共数据授权经营机制获取相关数据;2)自身业务经营积累的企业数据;3)来自集团业务数据的授权经营。

从数据资产的具体内容来看,近期数据资产入表或资本化案例中涉及的数据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工业生产、海洋数据等。结合城投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可作为城投公司重点考虑的入表数据资产。一方面,相关数据主要由政府部门或地方国企实际掌握,而且部分城投公司自身已开展了相关领域业务,在获取和使用相关数据资源时具有天然优势;另一方面,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和政务数据具有规模大、涉及行业领域广泛、下游应用场景丰富等特点,相关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价值大,有利于在评估入表时获得较高的估值;此外,相关数据资产在市场上可参考的成熟案例较多,在城投数据资产入表时能够借鉴诸多有效经验。

(2)公共数据授权经营机制:三种主流模式

公共数据是目前城投公司最重要的入表数据资产标的,而城投公司获取公共数据资产的具体方式取决于公共数据授权经营机制。近年各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截至 2023 年 8 月,我国已有 226个省级和城市的地方政府上线了数据开放平台[4]。政策鼓励下,各地区纷纷出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等文件,探索出各具特色的授权运营机制。目前各地主要形成了三种授权运营机制,即集中11模式、分行业1N模式、分散的1N模式,不同模式各有优劣(详见下表)。在运营平台的具体功能设计上,不同地区平台包含数据归集、管理、加工、交易中的几个或全部功能,如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由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主办)集成包含交易在内的多种功能,而贵州、杭州、长沙等地均已单独成立数据交易所,其数据运营平台不包含交易功能。

从全国范围看,成都市在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出台政府数据授权运营的管理办法、搭建并运行专门的政府数据运营服务平台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其采取的授权经营模式为集中1对1 模式。2020年10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管理办法》,为政府数据授权运营的实现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机制设计方面,成都市政府授权当地国企成都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都数据集团”)开展数据资产运营,成都数据集团建设并运营管理成都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基于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汇聚的城市公共数据,运营融合社会数据,将数据经封装、脱敏加密等技术处理后,按照数据使用方实际需求,提供包括数据核验、数据补全、数据融合、分析报告等服务,同时设置以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为责任主体的监督机制和协调机制;利益补偿方面,因提供数据的各个部门无法直接从数据运营的收益中“分成”,成都数据集团通过引导外部数据和技术流入,提供相关参考数据和技术分析等辅助决策,助力政府部门提升智慧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5]。

我们关注到,目前我国公共数据存在供给质量不佳、数据开发利用程度不高等问题,数据开放的职责和权限还需进一步明确,同时监督和激励机制等有待完善。在授权经营机制选择上,我们认为应综合考虑地区的公共数据体量、市场需求、监管协调难度等多种因素,比如对于特定行业数据体量庞杂、需求大,同时主管部门监管协调能力较强的地区,可以选择分行业1对N模式;对于公共数据的行业属性不突出并注重监管协调效率的地区,可以选择集中1对1 模式。

(3)数据资产运营主体:建议成立专业运营的数科子公司

我们整理了近期完成数据资产化的部分发债国企案例,主要为各地区的城投公司或大型产业类国企,数据资产化方式以入表为主。从具体的数据资产运营主体的选择来看,大部分国企选择的实际入表主体为专门从事大数据运营服务的子公司,其中较多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是相关国企集团近年为涉足大数据产业领域而专门设立的运营主体,相关案例中入表资产主要是基于集团业务运营产生的数据,如成都鑫金大数据有限责任公司入表资产为其隶属集团内部智慧水务监测数据以及运营数据等城市治理数据;部分数科公司还对原始数据集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处理,如泉州大数据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入表的“泉数工采通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数据进行数据治理、加工、处理后,深度分析工程采购数据应用场景需求,经过定制化开发数据多维价值而形成可用的数据集,对外提供数据应用服务。

少量入表主体是集团本部(如江苏盐城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者集团中负责某个业务板块的运营主体,如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是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负责公交业务的运营主体,其入表数据为基于业务运营产生的700亿条公交数据资源,涵盖了历史公交信息和实时数据等,相关入表资产对原始数据集的加工处理程度或相对较低。

我们认为,数据资产运营业务作为新兴业务领域,具有与传统城投业务不同的市场化、专业化经营特点,建议城投公司成立专业数科子公司作为数据业务运营主体,有利于内部管理和后续可能的业务剥离,以及便于融资和引入其他投资方等。

2、数据资产融资方式

相较于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融资案例的落地时间更早。目前数据资产融资方式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辅以数据资产保险、数据信托、数据证券化产品数据资产作价入股交易等多元资本化方式。

1)银行贷款融资:形式以质押贷款为主,国资案例逐渐丰富,但单笔金额普遍较小,个别达2亿元

2016年4月,贵阳银行向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全国第一笔数据资产质押贷款—100万元“数据贷”,开创了数据资产进行估值并贷款的企业融资新道路。此后几年,各地陆续开展数据资产质押或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其中,浙江省作为国务院授权开展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率先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首个试点省,截至2024年2月末,已有64家浙江企业通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共筹集资金22.04亿元,其中8家企业单笔授信金额超过亿元[6]。通过梳理案例发现,目前数据资产融资方式主要以质押融资为主,也有较少部分案例通过数据资产取得无质押融资。

融资主体:目前数据资产银行贷款主体以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但也有部分国资公司通过数据资产取得贷款,主要为:1)各地新成立的数字产业运营主体,如河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大数据集团等;2)发债城投或其子公司通过数据资产取得融资,如德清县车网智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州莫干山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级子公司)、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泰安市泰山新基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等。

融资金额:大多数案例融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亦个别案例如国资公司盐城市大数据集团获得授信2亿元。整体来看,数据资产单笔融资规模普遍较小,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和融资之间存在一定断层,主要系目前仍处于数据资产融资的探索阶段,企业对自身的数据资源的挖掘尚不充分,金融机构的融资审批机制亦有待完善。

2)其他资本化方式零星落地:数字资产保险、数据信托、数据证券化产品、作价入股和交易

三、入表操作流程与会计处理方式

1、数据资产入表流程

《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资产入表完成了从0到1的关键一步,但企业在具体操作时,仍面临一定挑战。一方面,从基础数据到“入表”,需经过企业数据资源/资产管理、登记确权、数据流通交易及金融化、会计核算处理等流程,流程较为复杂;第二,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具有非排他性、高重塑性、价值易变等特点,企业在将数据资产纳入财务报表时,相关的确认和计量过程较为复杂,因此企业需探索适合自身且符合会计实务要求的会计核算方法;第三,数据资产入表需要企业内外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共同配合,对内需要决策机构、财务部门、IT部门、业务部门等的配合,对外需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数据交易所等机构协助,较为庞大的工程量对部分企业而言存在一定挑战。

2、会计处理方式

入表科目:根据《暂行规定》,对于符合规定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产,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数据资源入表白皮书(2023版)》提出了“五步法”入表路径,分别为合规与确权、有效治理与管理、预期经济利益分析、成本归集与分摊和列报与披露。

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应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等判断适用无形资产还是存货准则,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截至2024年3月末,已公布的数据资产入表案例中已有多例明确说明入表科目,均为“无形资产-数据资源”。

数据资产的计量:对于计入无形资产的数据资产,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计入存货的资产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收入和成本确认: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使用寿命评估: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创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企业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报表子项目,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

3、数据资产价值评估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是数据资产化的重要一环,与会计核算有所区别,会计核算遵循《暂行规定》,在初始计量时记录资产的成本作为账面价值;价值评估则服务于企业融资、数据作价入股、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数据交易等多种经济活动。目前,我国数据资产评估仍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依据《指导意见》,数据资产评估方法按照使用优先度分别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7]。其中,收益法系通过测算数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为现值,进而确定数据资产价值,企业在采用收益法时需结合数据资产的历史应用情况、未来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分析数据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数据资产区别于传统资产,企业采用成本法时需合理估算数据资产的重置成本及调整系数;市场法的使用前提是具有公开并活跃的数据资产交易市场,考虑到我国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市场法亦将逐渐得到更广应用。此外,《指导意见》强调了数据资产质量的影响,尤其是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时应根据质量因素等确定调整系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数据质量评价专业报告或者其他形式的数据质量评价专业意见等作为依据。

案例方面,2023年11月,国网浙江新兴科技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子公司)完成了国内第一单在数据交易所提供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以市场法公允价值与成本法参考相结合进行评估的案例,同时也是全国第一单电力行业数据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案例。

此外,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通信管线运营数据”等数据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由于其数据资产缺少充分活跃的交易市场,故未采用市场法,且由于该数据资产刚完成研发,未来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也未采用收益法。

四、总结与建议

数据资产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在中央和地方政策推动下数据资产入表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当前,各地方国资企业纷纷围绕“数据资源化——数据资产化——数据资本化”的路径展开试点,根据所属地区数据资源禀赋和市场特征等探索出多种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方式,形成丰富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我们认为,数据资产化和资本化将有效助力城投公司开展市场化转型和突破融资瓶颈。但需关注,我国数据交易及融资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运营模式,存在高质量数据供给不足、数据资产合规化路径不清晰、数据应用场景开发不足等问题,数据资产定价机制、盈利模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验证,同时部分地方政府公共数据开放机制不完善、市场化程度不高,部分国企在数据资产流通加工环节的参与程度尚低。预计随着市场参与主体及数据资源类型增加、相关法规持续完善和数据要素应用落地案例不断丰富等,数据要素市场运营模式将更加成熟,数据要素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将有效拓展,数据资产的价值将得到极大释放。

结合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现状和案例经验,我们对城投公司数据资产入表提出以下建议:

1、加快梳理数据资源,配置专业人才团队。对于政府部门实际持有的公共数据,建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加快梳理地区可利用的数据资源,完善公共数据授权经营机制,结合地区国企架构和数据资产特点等选择或新设国资主体开展数据运营。对于城投公司自身业务运营产生的数据,也应尽早进行数据资产盘点、清洗、分析及处理等,做好入表前准备。同时,因数据资产运营对人才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而目前市场存在一定的人才缺口,建议尽早配置专业人才团队及开展专业培训。

2、探索数据深度加工业务,推进数据资产增值化。目前数据资产入表案例较多,但大部分企业仅停留在报表编制等初级阶段,未参与到数据深度挖掘和应用等高增值环节中。建议城投公司在获取数据资源后,结合市场需求和数据资产特点探索更多增值服务,最大化利用数据资产获取收益。

3、注重数据资产合规管理。数据资产作为新兴资产类型,目前我国对于数据资产的法律认定和保护尚不完善,城投公司应对权属、来源、安全保护等合规事宜保持重点关注,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建立完善的数据合规内控制度体系和组织、管理机制,以及实施数据分类和数据合规培训。

[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

[2] 上海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数据交易市场研究分析报告(2023年)》。

[3] 上海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数据资产入表及估值实践与操作指南》。

[4] 数据来源于复旦大学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中国地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报告》。

[5] 张会平、顾勤、徐忠波《政府数据授权运营的实现机制与内在机理研究 ——以成都市为例》、成都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官网。

[6] 网页链接

债市研究专注于全国城投公司境内债投资和境外债承销和投资业务,可做主承/全球协调人,也可以投资,助力城投全方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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