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財經報:現代教育(香港)董事姚慧儀撰文,談食品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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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崖無崖】

$香港教育国际(01082)$
若食品過了指定嚐味期,是否必須棄掉?本港市面上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其食用日期標籤分為「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dby)」及「此日期前最佳(Bestbefore)」兩種。「此日期或之前食用」的食物,通常用於比較容易變壞的食物,例如三文治、奶類製品及蛋製食品等,消費者必須於限期前食用,過期食用有機會因食物的細菌增生而致食物中毒。至於「此日期前最佳」即使過了包裝上的有關標示限期,也不代表食物已變壞,只是指食物的色、香、味或外貌上過了最佳品質期。

食物的食用日期由製造商經過評估及檢測而決定,由品質檢測員在廠房內進行樣本測試,將食物儲存於特定溫度,模擬一般儲存環境,透過觀察、感官品評、化學及微生物檢測後,確定食物可以安全存放多久。因此,若食品包裝袋已損壞,其食用期便即時失效,即使還未到過期日,食品亦有機會變壞,消費者應避免購買及食用。

以現時的科技發展,條碼的應用,商戶大有條件改善存貨管理。外國有超市把行將到期的食品捐給食物銀行,一來保障消費者,二來可照顧到基層需要,亦可避免浪費食物,一舉三得,做法很值得本港商鋪仿效。

香港商鋪每天擺放售賣的食品種類繁多,執法工作不可能做到滴水不漏,但是如果過份寬鬆,則可能導致法例形同虛設。當局宜加強檢控和罰則,提高商戶出售過期食品的代價。

犯法是要冒險的,會付出很大代價。如果奉公守法就能賺到合理的利潤,相信商人也不會鋌而走險。

現代教育(香港)董事
姚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