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財經報:中國伽瑪(00164)企業融資及發展董事劉學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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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資為知之】

今天先說投資法。資源開發商大多是國際礦業集團,或是為要向上游整合而涉足境外資源的新興企業。因為投資資源產業非得有五至十年以上不能回本,所以項目針對外商的投資法對投資者尤為重要。很多發展中資源國無論在投資法、礦業法、稅法或公司法等都處於摸索階段,而投資法更是掌握了投資者進與出的關隘。就拿外商投資資源產業可持有的股權為例,>50%這條界線是外商投資者非常注重的先決條件,否則不單不能保障投資回報,經營時期若要事事與當地投資者磋商也會減低營運效率,不能發揮外商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和經驗優勢。

印尼算是發展中資源國歷史較悠久的國家,在2012年以前外商仍不可在境內擁有礦產資源產業。部份外商唯有透過與當地礦主簽定長期採購協議來固定採購價格和保障資源供應的穩定性。經過多年的檢討和辯論,印尼在2012年修定了外商投資和礦業法,允許外商在印尼境內擁有礦產資源產業,但條件是在投產後十年內,外商所持有控股比例要逐步降至等於或<49%,這令很多已涉足印尼多年的外商很難作出打算。另一個資源投資熱門地蒙古,過去幾年亦在國會中討論如何修改涉及資源方面的投資法。2013年以前,外商如欲收購蒙古境內的私人或國企持有的礦產資源產業等於或>33%的股份,均需由政府批核,>49%更要由國會通過,困難重重。幸好有關投資法在去年11月確定進一步放寬,外商欲收購蒙古境內的私人礦產資源產業只需進行登記,若是涉及的是等於或>33%國企礦產資源產業,也只是由較低級別的投資行政機關批核即可。投資者可暫鬆一口氣了。

中國伽瑪企業融資及發展董事劉學郁
$中国伽玛(0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