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收处罚决定书 两个时间段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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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江苏阳光600220,公告收江苏证监局《处罚决定书》,意味着9月15日江苏阳光宣布被立案调查的违规事项已查清。 

9月15日,毛纺业巨头江苏阳光突然宣布被监管立案,公司股价当日一字跌停,投资者被突如其来的负面消息打蒙。

现在,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苏阳光违规受处罚的具体指向是,江苏阳光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的土地等资产收储产生大额收储款未及时披露。 

证监局查明,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霞客镇政府签订了《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璜塘热电分三次已经收到全部收储款。

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江苏阳光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江苏阳光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江苏阳光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证券法》。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董事会秘书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除了以上信披违规一事外,江苏阳光还在今年5月底公告收江苏到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是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财务核算不规范等,主要指江苏阳光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提前确认存货,涉及金额8716.82万元,由此造成相关定期报告中存货披露不准确。 

结合以上违法事实,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以上两项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均可起诉索赔。

投资者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时间段条件之一,均可索赔:

1、在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30日及之前买入江苏阳光股票,且于2022年5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或2、凡在2021年9月13日之到2022年1月4日之间卖出江苏阳光股票的受损者。

(可索赔范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公开信息显示,江苏阳光的实际控制人陆克平,也是A股另一家上市公司四环生物(000518)的实际控制人。

2020年4月27日,四环生物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2020】17号),受处罚的原因主要是四环生物隐瞒了实控人身份长达五年之久,且期间存在大额关联交易也未依法披露,由此也引发股票投资者对四环生物及陆克平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目前正在南京中院审理中。

后续,江苏阳光投资者索赔系列案,预计也会由南京中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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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09:23

这是最终的处罚结果吗?完全没涉及到新能源项目,那对公司来说基本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