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证券索赔案再开庭 投资者律师主张分段赔偿

发布于: 雪球转发:1回复:5喜欢:0

2021年1月21日,青岛中院就投资者诉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其中,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有14人,这14名投资者要求被告赔偿的金额超过200万元。

这是继去年8月份以来,第二批进入到庭审程序的东方海洋投资者索赔案。

由于东方海洋涉及多个违规事项,本次庭审原、被告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投资者赔偿是否应该分段计算。原告律师认为应该分段核算,不同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应不同的揭露日。而被告东方海洋认为投资者索赔无需分段,本案只有一个实施日、揭露日。

除了揭露日之争外,东方海洋公司还提出因果关系、系统性风险等抗辩理由,试图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均未出判决结果。后续法庭还可能会再次安排庭审。

回溯前情,投资者向东方海洋公司提起索赔,针对的是2019年9月30日,东方海洋公告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证监局认定东方海洋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占用、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以及多份定期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等行为。仅大股东东方海洋集团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项,就发生了多次。截止2018年年末,东方海洋集团违规占用资金余额为8.16亿元,而这些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此外,东方海洋还存在未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在2016-2018间的多份定期报告中少计大额借款、其他应收款、应付票据、应付款等,以及多计银行存款等违规事项。

车轼为东方海洋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山东监管局认为车轼是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市公司东方海洋作出顶格60万元罚款,车轼被两责并究处以顶格罚款90万元。

在领受上述行政罚单之后,东方海洋再涉信披违规事件。2020年7月31日,东海洋公告“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又被立案调查,至今尚未出调查结论。

除了立案调查、被投资者索赔之外,*ST东洋目前摊上的麻烦事儿并不少,公司股票存退市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的,深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而*ST东洋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已累计受到深交所二次公开谴责,因此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臧小丽律师认为,结合*ST东洋的违规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则,有望获赔的002086投资者包括三个可索赔区间,投资者符合以下任一范围者皆可参与索赔:

⑴ 凡在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买入东方海洋,且2019年1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或⑵ 凡在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5月6日间买入东方海洋,且2019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或⑶ 凡在2020年7月30日前买入东方海洋,且在2020年7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可索赔范围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索赔范围为准)

附件: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资料

1.买卖东方海洋(*ST东洋,002086)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从首笔买入开始打起,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之日。未卖空者对账单打到现在。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

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近期庭审安排

1. 2021年1月14日,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毅达600610、900906证券虚假陈述案在上海金融法院进行听证(首批案件)。

2. 2021年1月21日,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东方海洋002086证券虚假陈述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3.2021年3月10日,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金亚科技300028证券虚假陈述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4. 2021年3月25日,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新大洲000571证券虚假陈述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胜诉判决情况(2021年1月)

1. 部分投资者诉昆明机床、中德证券等被告一审判决(昆明中院);

2. 部分投资者诉山东雅博、金元证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等被告一审判决(南京中院、济南中院);

3. 部分投资者诉佳电股份案一审判决(哈尔滨中院);

4. 部分投资者诉山西路桥(山西三维)案一审、二审判决(太原中院、山西高院);

5. 部分投资者诉青岛中程(恒顺众昇)案一审判决(青岛中院);

6.部分投资者诉济南高新(天业股份)案一审判决(济南中院);

7.部分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案一审、二审判决(杭州中院、浙江高院);

8.部分投资者诉武汉凡谷案一审判决(武汉中院)。

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起诉立案情况(2021年1月)

1.  部分投资者诉东方网力案,法院已受理(北京一中院);

2.  部分投资者诉中科云网案,法院已受理(北京一中院);

3.  部分投资者诉金花股份案,法院已受理(西安中院);

4.  部分金亚科技投资者诉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周旭辉等,法院已受理(成都中院);

5. 部分投资者诉延安必康案已起诉,等待法院通知缴费;

6. 部分投资者诉长园集团案已起诉,等待法院通知缴费;

7. 部分投资者诉济南高新(天业股份)案已起诉,等待法院通知缴费;

8.  部分投资者诉华泽钴镍、国信证券等被告已起诉,等待法院通知缴费;

9.  部分投资者诉索菱股份案已起诉,等待法院通知缴费;

10. 部分投资者诉昆明机床案已起诉,等待法院通知缴费。

全部讨论

2021-01-26 22:00

你好,2019年7月购买东海洋,并持有到现在,现在可以起诉吗

2021-01-26 13:29

东方海洋投资者包括三个可索赔区间,符合以下任一范围者皆可参与索赔: (1)2017.3.9--2019.1.14买入东方海洋,且在2019.1.15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或(2)2017.3.9--2019.5.6买入东方海洋,且在2019.5.7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或(3)2020.7.30前买入东方海洋,且在2020.7.31及之后卖出或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