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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的是本庶佑与日本小野制药并未在中国提交该专利”,建议搞清楚中、美专利制度的差别,小野的这个“不讲理的”专利即使在国内提交也大概率不能获得授权;国内的专利审查要求比美国严格得多,去年专利法修改也仍未将数据补充纳入修改范围,在没有数据补充的前提下,这样一个宽泛到已经触及生物学发现的专利保护范围,且在专利申请时也缺乏足够数据支持的情况下,结果只能是保护范围一缩再缩或者无法获得授权

热门回复

2021-09-18 14:00

所需要的数据支持就是两个版本,前者只需要提供O药用于抗肿瘤治疗的数据,后者需要用什么样的数据,才能在被专利无效诉讼时,证明自己发现的创造性和新颖性,而且还是在专利申请的2004年就需要有的数据

2021-09-18 14:16

谁告诉你专利申请要用临床数据的,临床前不行?看你说的还挺专业,咋基础都不懂?看来被忽悠的不轻啊[亏大了]

2021-09-18 14:13

2004年PD-1抗癌药数据?(O药的I期临床是2006年)

2021-09-18 14:08

pd-1 antibody

2021-09-18 13:54

这个授权专利保护的不是单纯的某个新药(比如:PD-1单抗O药用于抗肿瘤),而是一个生物学发现(抗PD-1用于肿瘤治疗),这保护范围完全是两码事

2021-09-18 13:43

建议多看几篇创新药专利授权全文,你的的结论会有所改变

2021-09-18 13:39

中美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上有很大差别,美国鼓励创新发现,几乎没有确凿性数据也可以获得广泛保护范围的专利授权,在获得授权后通过数据补充,以应对可能的专利无效诉讼中缺乏数据支持的论点,但国内授权基于专利申请时数据所述的事实依据,尚不允许数据补充

2021-09-18 14:25

参见第二条回复

2021-09-18 14:21

Claims
1. ... for cancer treatment
3. ... for the use in cancer treatment
这是靠临床前数据就能证明创造性和新颖性的专利权利声明么

2021-09-18 13:29

这个授权的美国同族专利为什么成为O药外各家的屏障,是因为美国专利制度中的数据补充条款,O药的I期临床2006年开启,K药的肿瘤方向临床试验开启时间更晚是2011年,那么2004年小野制药提交专利申请时监管部门批准的人体临床试验数据有多少呢?而国内到目前为止都还未执行专利数据补充制度,前后揣度一下,即使获得授权,这样一个申请时保护范围如此宽泛的专利,最终的专利保护范围会多小,甚至可能会被当年的知识产权局不予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