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及2名保代被监管/处分,同日还有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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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深交所公布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及《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章巍巍、胡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中信证券作为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本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章巍巍、胡璇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4月30日,中信证券还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5号),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一日之内,中信证券因不同项目分别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监管函,实属罕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9日,本所受理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经查,中信证券在担任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系由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分拆上市,本次分拆后发行人仍由方大集团控制并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发行人和方大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仍计入发行人每年的关联交易额。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了方大集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方租赁、关联担保、资金拆借等。

2023年2月,本所在首轮审核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2019年、2020年与方大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并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2023年7月,发行人回复并列表披露了2019年、2020年方大集团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情况。中信证券发表了明确意见,称已执行“从发行人获取资金拆借明细账,抽查资金拆借相关凭证,检查资金拆借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核实资金拆借时间,金额的准确性”等核查程序。经查中信证券对发行人子公司资金流水核查的工作底稿,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科创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源)与方大集团存在关联交易,相关情况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

2023年9月,中信证券向本所提交了《关于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部分关联资金往来金额统计遗漏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上述遗漏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说明。《说明》显示,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科创源直接向方大集团拆出资金5笔,累计金额4,700万元,并于2019年12月全额收回,2019年末无余额;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科创源直接向方大集团拆出资金11笔,累计金额6,000万元,并于2020年6月全额收回,2020年末无余额。

中信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本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中信证券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30日

当事人:

章巍巍,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胡璇,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2年12月29日,本所受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经查,章巍巍、胡璇在担任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系由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分拆上市,本次分拆后发行人仍由方大集团控制并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发行人和方大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仍计入发行人每年的关联交易额。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了方大集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方租赁、关联担保、资金拆借等。

2023年2月,本所在首轮审核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2019年、2020年与方大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并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2023年7月,发行人回复并列表披露了2019年、2020年方大集团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章巍巍、胡璇发表了明确意见,称已执行“从发行人获取资金拆借明细账,抽查资金拆借相关凭证,检查资金拆借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核实资金拆借时间,金额的准确性”等核查程序。经查保荐人对发行人子公司资金流水核查的工作底稿,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科创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源)与方大集团存在关联交易,相关情况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

2023年9月,保荐人向本所提交了《关于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部分关联资金往来金额统计遗漏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上述遗漏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说明。《说明》显示,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科创源直接向方大集团拆出资金5笔,累计金额4,700万元,并于2019年12月全额收回,2019年末无余额;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科创源直接向方大集团拆出资金11笔,累计金额6,000万元,并于2020年6月全额收回,2020年末无余额。

章巍巍、胡璇作为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的职责,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章巍巍、胡璇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本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保荐代表人章巍巍、胡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章巍巍、胡璇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章巍巍、胡璇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30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资本)于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4月19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9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1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和202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页链接)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2、临2024-033)。

2024年4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5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王泽龙,男,1996年7月出生,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洪浩炜,男,1997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中证),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19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

韩雨辰,男,1995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我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法制审核,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2022年7月,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2022年7月至8月,中信中证向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推荐定增多空方案。根据方案,“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无需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

2022年9月,王泽龙决定实施定增套利,通过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出借券源,并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韩雨辰具体执行套利方案,负责对接中信中证和中信证券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王泽龙、韩雨辰与中信中证、中信证券商议定增融券套利业务,约定由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转融通出借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中信中证指定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进行“中核钛白”股票融券对冲交易,中信证券制定融券出借计划。

2022年11月,中信中证就挂钩“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互换业务与海通证券进行初步沟通。

2022年12月,中信中证合规部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挂钩约8,800万股“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申请。当月,上报“关于某投资公司与中证资本开展挂钩中核钛白限售股场外期权6亿元名义本金的请示”至中信证券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因某投资公司认购资金不足,为了将融券额度用满,王泽龙建议朋友洪浩炜加入中核钛白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炜参与并以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1号基金)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2023年2月8日至2月10日,海通证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经部门内部审批,将“中核钛白”股票纳入衍生品业务备选库,并履行了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认购文件的公司用印审批流程。2023年2月10日,海通证券按照中信中证指令价格及认购金额参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首轮报价,当日确定发行价格为5.92元/股。

2023年2月16日,海通证券签署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并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为5.32亿元,对应股数为8,986.49万股,由中信中证提供全额保证金。同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4.26亿元,对应股数为7,195.95万股;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8,903.98万元,对应股数为1,504.05万股。

2023年2月6日至2月20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7,195.9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5.48亿元。

2023年2月10日至2月20日,1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多笔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1,504.0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1.14亿元。

2023年2月6日至2月14日,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所持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按照中信中证指定路径分配到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出借期限通过展期和借新还旧续期至2023年9月。

2023年2月13日至2月21日,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融券卖出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卖出均价约7.63元/股,成交金额约6.71亿元。

王泽龙未将自己通过上述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信息告知上市公司。2023年2月24日、3月3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023年3月9日,中核钛白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股票限售期为2023年3月9日至9月8日。2023年3月17日至4月6日,某投资公司、1号基金向中信中证申请提前终止所有多头香草期权合约与空头收益互换合约,中信中证了结相应头寸并进行结算。最终,王泽龙通过某投资公司实际获利58,161,993.37元,洪浩炜、王泽龙通过1号基金分别实际获利14,193,879.43元、2,475,961元,中信中证未有实际获利,中信证券融券业务收入为1,910,680.83元,海通证券收益互换业务收入为789,445.2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交易记录、交易确认书、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水、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王泽龙和洪浩炜上述行为,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三是王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过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与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四是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531,959.84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60,637,954.37元,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10,680.83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89,445.21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即60,0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36,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18,00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5,400,000元,韩雨辰承担0.5%即600,000元;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即10,5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10,500,000元,洪浩炜承担20%即7,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5,25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1,575,000元,韩雨辰承担0.5%即175,000元。

二、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王泽龙合计没收违法所得60,637,954.37元,并处以72,500,000元罚款;对洪浩炜没收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并处以7,000,000元罚款;对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处以46,500,000元罚款;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10,680.83元,并处以23,250,000元罚款;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没收违法所得789,445.21元,并处以6,975,000元罚款;对韩雨辰合计处以775,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公司及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举一反三,全面系统排查各项业务管理短板,深入开展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建设,切实提升合规稳健经营水平。公司及中信中证资本将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坚守主责主业,回归业务本源,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第9.5.4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页链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网页链接)及公司网站(网页链接)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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