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华振被起诉,中信建投基金等3家公司要求赔偿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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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毕马威事务所赔偿中信建投公司投资损失36,121,971.26元

2.判令毕马威事务所以36121971.26元为基数,向中信建投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毕马威事务所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上海合晟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

1.毕马威事务所赔偿上海合晟公司投资损失2,580,749.69元;

2.毕马威事务所以2580749.69元为基数,向上海合晟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毕马威事务所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判令毕马威事务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2日,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行“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4富贵鸟,债券代码122356,以下简称涉案债券),并于2015年6月2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涉案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以及2015年年度报告(含审计报告)中对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都进行了相关披露,其中账面权利未受限制的货币资金、银行理财产品及定存合计的2012年至2015年年末期间主业经营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分别是4.2204亿元,0.317854亿元,7.5647亿元以及1.8366亿元。前述公开披露的发行人财务数据都是经毕马威事务所审计后发布的。

毕马威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1.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位于上海市,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2.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与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有关的案件。上海金融法院曾于2018年审结一起涉案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涉案证券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林和平之间因涉案证券而产生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对本案所涉事实问题已有一定了解。故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本案不仅不会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有利于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综上,本案应移送至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中信建投公司、上海合晟公司针对毕马威事务所的管辖异议答辩称:

1.本案应当遵循专门的集中管辖规则。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信建投公司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债券服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要求其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向毕马威事务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审法院有管辖权。

2.毕马威事务所明知相关规定却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毕马威事务所作为全球知名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曾为众多的债券发行提供中介审计服务,对于债券发行审计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非常熟悉。并且,毕马威事务所在此前就因为“16富贵鸟01”债券提供中介审计服务,而被众多债券持有人起诉索赔。因此,毕马威事务所对于上述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规则应当是明确知晓的,但其仍然以侵权责任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纯属恶意拖延案件审理时间。中信建投公司、上海合晟公司认为,毕马威事务所存在扰乱司法审判,浪费司法资源,拖延诉讼进度的不当行为,完全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上诉人毕马威事务所关于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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