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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是从应收账款中拆分出来的,与应收账款的主要区别是,应收账款是无条件的,到期即应该得到;而合同资产是有条件的,因为尚未得到客户的确认,所以风险性更大。将合同资产从应收账款中拆分出来,风险警示的效果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