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渔2014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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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考虑这个因素。我还有一种想法,利用股东身份到股东会上做些事情。这也是格雷厄姆,巴菲特之前做过的。不过,只有志同道合,才能持之以恒。所以,跟风者慎入。[笑]

热门回复

2015-03-07 20:32

其实这公司只是对股东不慷慨,处理了非核心资产,公司策略越来越清晰,虽然楼价高,只用3成或更低价格(因为资产价值比表面NAV更高)去投资,资产值稳步上升,暂时股价只慢慢升,要大升,暂欠催化剂,不知是楼盘大卖/提升股息/回购,当然能向管理抗争更好

2015-03-06 11:05

一个人没有用的。不知道你是否知道这个规定。我转贴一下。
於2014年3月3日及以後,須依照新公司條例第615及616條所載之規定及程序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出決議案。
          新公司條例第615條訂明,本公司如收到以下股東之要求,要求發出某決議案之通知,則須發出該通知
  (a)佔全體有權在該要求所關乎之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該決議案投票         之股東之總投票權最少2.5%之本公司股東;或
  (b)最少50名有權在該要求所關乎之股東週年大會上就該決議案投票          之股東。
          有關要求
(a)可採用印本形式(透過送達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地址   為 xxxxxx ,註明董事會為收件人)或電子形式(透過電郵至 xxxxxx 送交本公司;
  (b)須指出有待發出通知所關乎之決議案;
  (c)須經提出該要求之人士認證;及
   (d)須於不遲過以下時間送抵本公司 ︰(i)該要求所關乎之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之6個星期之前;或(ii)該大會通知發出之時。
          新公司條例第616條訂明,根據新公司條例第615條須就某決議案發出通知之本公司須
 (a)按發出大會通知之同樣方式;及
 (b)在發出該大會通知之同時,或在發出該大會通知後,在合理切實可行之範圍內盡快,自費將該決議案之通知之文本,送交每名有權收到股東週年大會知之本公司股東。
                        此外,该要求须经由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在确定为适当及符合程序后,公司秘书将要求董事会将有关决议案纳入周年大会的议程。

2015-03-06 10:34

[大笑]

2015-03-06 10:17

学习卡尔伊坎

2015-03-06 10:00

对于底残股,重点在于催化剂的研究。其实,既然他往底残的方向走,那么,他永远底残下去,也是可能的。
但是,既然底残不合理,那么,我们只要买入后,再去解决这个不合理的底残理由,就既可以阶段性地持有,也可以永久持有了。
解决不合理的理由需要合理合法地去抗争,假如抗争没有任何的效果,那么,这种公司根本不值得去买。他会一直烂下去,就像老千股一样。
我说得对不对?

2015-03-06 09:56

我也有考虑,
现在这价格其实也反映市对楼价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