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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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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109 号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 2018 年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884.00
万元,占 2017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14%。公司未按照《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要求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2.6 条、11.11.3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第 1.3 条、2.3.1 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认真和
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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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