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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 年修订)
第五十条
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收取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借入人应当按期归还借入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应当向出借人按日支付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
前款规定的债务金额计算公式为:债务金额=尚未归还的出借证券数量×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尚未支付的借券费用
第五十一条
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未支付借券费用或者未支付权益补偿的,应当与出借人协商债务清偿方式。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借入人应当将清偿方案报送本所。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者借入人未按清偿方案清偿的,出借人有权依法向借入人追偿。
第五十二条
证券出借期限顺延超过30 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借入人与出借人采取现金方式清偿的,应当根据本所或本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前款规定的公允价值计算公式为:
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