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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shr2013: 一、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分拆上市的对象是境内上市公司,也就是A股。而原子高科的控股股东中国同辐目前是在港股上市。

二、港股分拆上市的规定:第15项应用指引——有关发行人呈交的将其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的建议之指引》。港交所早于2013年12月发布的香港交易所指引信中的《第15项指引》结合《上市规则》列明了对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分拆的具体要求。
根据《第15项应用指引》的规定,香港上市公司可以分拆部分资产/业务在香港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是,附属企业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业务必须能够支撑上市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即应当满足《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八章关于上市基本条件的规定。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第15项应用指引》的规定,香港上市公司分拆上市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分拆上市建议需经上市母公司的股东批准,发出的通函应载明分拆上市详情及对母公司的影响;上市母公司还需向其股东保证:股东能获得新公司股份权益,可以通过分派新公司的现有股份,或在发售新公司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中,使其可优先申请认购。
2.基本条件如下:
(1)新公司符合基本上市准则;
(2)上市母公司最初上市后三年内不得分拆上市;
(3)上市母公司经分拆后余下业务足够运作。
3.上市母公司应符合以下具体标准:
(1)在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连续3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如未能达到这个标准,则
(2)在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连续4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任何三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如未能达到这个标准,则
(3)在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的5个财政年度中,三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4.分拆上市申请的原则如下:
(1)上市母公司与新公司分别保留的业务予以清楚划分;
(2)新公司职能应能独立于上市母公司,并具有独立性;
(3)分拆上市的商业利益清楚明确并应在上市文件中详尽说明;
(4)分拆上市应不会对母公司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中国同辐2018年上市,不符合“上市母公司最初上市后三年内不得分拆上市”的规定。
所以,原子高科2021年前不可能分拆上市,随着中国同辐回A上市,也不可能再转板。但未来或有极小机会提升至精选层。//@shr2013:回复@刘轶南老师:为啥不能上a股了呢
引用:
2016-05-07 20:08
新三板我研究的唯一一个心仪股票,原子高科@唐史主任司马迁
我是学核的,在核能行业十几年了,也见证了它的发展和去年上市。比较起中广核和中国核电,原子高科更让我青睐。
这家公司做的是放射性同位素,医用居多。放射性同位素很多人不了解,居里夫人和爱因斯坦你总知道吧。现在医疗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