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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SZ002450)$ 《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五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第十二条 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梳理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仅规定:股权冻结后,股东禁止行使股权转让、股权质押、提取股息红利等权利,但是诸如股东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知情权以及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权利是否应被限制而言,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法院都没否定股东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知情权以及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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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22:07

肖侯是狗急跳墙,说是开上市公司之先河,其实今天决议无法律效力。最后即便大股东不投票,肖侯也是滚蛋,大多数有票的人会让肖侯胡闹吗。如果公司实控人没有权益了,也就是无实控人行使权利了,等于无实控人的公司,上市公司岂不是成了肖侯的公司了,没有股权却享受这实控人的权利,打着保护投资者的幌子,窃取公司权利,当我们是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