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宏达新材虚假陈述案已有一审胜诉判决,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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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现已获一审胜诉。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团队认为:

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9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且在2022年1月10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索赔,诉讼时效至2025年1月9日。

2022年1月10日,宏达新材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2年1月7日接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如下:

“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宏达新材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宏达新材股份122,100,000股(占总股本28.2328%)已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将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宏达新材。该业务由隋田力主导,通过产品拆解、组装,必要时通过贴片补充损耗,最终进入新一轮循环,产品实际未最终销售,无终端运用。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核心公司,执行资金池及产品拆解功能。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迈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业务通道公司,以资金过账和合同单据流转的方式参与自循环贸易,并收取1.5%-2%通道费。上述公司均受隋田力控制,为宏达新材的关联方。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3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宏达新材上述行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三、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2019年10月,宏达新材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时,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的贴片业务。从2020年开始,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宏达新材上述行为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工商查询材料、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书面意见、银行流水、手机短信、有关合同、流转单据、会计凭证及附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年报表决票等证据证明。宏达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上海金融法院对宏达新材( 002211)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上市公司需向张某国支付各项损失共计共计22,961.81元。

请受损投资者尽快参与。

作者:索赔集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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