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粤传媒虚假陈述案已获终审胜诉,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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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现已终审胜诉。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团队认为:

2013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19日之间买入粤传媒,且在2016年10月20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投资者可以发起索赔,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29日。

2013年10月28日,粤传媒公告了《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

2016年10月20日,粤传媒公告于2016年10月19日下午收盘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6007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2月28日,粤传媒公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27号)(公告编号:2019-005)。

2021年4月30日,粤传媒公告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涉及粤传媒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2013 年 9 月 4 日,粤传媒披露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粤传媒正在筹划重大事项,9 月 5 日起开始停牌。

2013 年 10 月,粤传媒与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全体股东签订《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粤传媒以现金和向香榭丽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香榭丽 100%股份,购买协议确定,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3473 号《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按照收益法以香榭丽 2013 年 6 月 30日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45,098.96 万元作为定价依据,综合考虑香榭丽未来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确定交易价格为 45,000 万元。

香榭丽的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粤传媒 2013 年和 2014 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以及粤传媒 2014 年年报、2015 年半年报等存在虚假记载。具体造假行为列举如下:

(一)粤传媒是粤传媒收购香榭丽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

粤传媒 2013 年和 2014 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等一系列与收购事项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未能真实披露香榭丽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以及担保事项。

在审议粤传媒收购香榭丽相关文件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董事会全体成员董事长汤某武(已故)、总经理赵文华等人均表示赞成,并签署了有关粤传媒收购香榭丽的《承诺函》等文件。

粤传媒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在《收购报告书》中保证该报告书及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该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二)粤传媒是粤传媒 2014 年年报、2015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

粤传媒对香榭丽的收购完成后,香榭丽的合同造假行为仍在持续。粤传媒披露的 2014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中包含香榭丽通过炮制虚假合同伪造的财务数据,因此,粤传媒 2014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12月16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称:”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1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承担责任的金额3,945.40元(含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

粤传媒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现已获终审胜诉。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团队认为:

2013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19日之间买入粤传媒,且在2016年10月20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投资者可以发起索赔,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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