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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特辰(NQ831242)$ 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团队认为,于2018年4月26日-2021年11月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在2021年11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权要求特辰科技及未勤勉尽责的相关中介机构赔偿部分损失。本案实行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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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20:25

特辰科技原会所中审亚太及注册会计师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证监局的警示,未能勤勉尽责,均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主体,索赔回款希望较大。建议受损投资者积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