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易讯通等相关方索赔召集公告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2喜欢:0

关于向易讯通等相关方索赔召集公告

1.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2022-11-22日,公司公告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易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 2020 年报表 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涉及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个关键指标,调整 比例分别达 26.63%、23.13%、66.04%。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告编号:2022-091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的 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     2022 年 7 月 6日,公司公告股转公司关于对北京易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 年 4 月 29 日,易讯通更正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 2020 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应收账款等多个会计科目。调整影响 2020 年净利润-34,415,878.49 元,调整前2020年净利润 52,117,323.4 元,调整后 2020 年净利润17,701,444.99元,调整比例为-66.04%;调整影响2020 年净资产-109,539,950.60元,调整前 2020 年期末净资产362,496,496.72 元,调整后2020年期末净资产 252,956,546.12 元,调整比例为-30.22%。易讯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1 月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杜栩、财务负责人李德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对北京易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杜栩、财务负责人李德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3.     实际控制人杜栩所持挂牌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2022-10-27日,公司公告《收到自律监管措施相关文书的公告》。2022 年 8 月,易讯通实际控制人杜栩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23,937,975 股被 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13.07%,包括本次被冻结股份在内,如果全部被冻结 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022 年 9 月 28 日, 易讯通补充披露了上述股权被冻结事项,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

       2022年06月30日,公司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王淑平、北京沃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栩作为北京易讯通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讯通或公司)的股东,互为一致行动人。 2021 年 11 月 25 日,王淑平减持易讯通股份,持股比例从 1.18%到 0.74%, 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 45.05%到 44.61%,并于 11 月 26 日及 11 月 29 日继续减持至为 0; 2022 年 3 月 7 日,北京沃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减持易讯通股票,持股比 例从 10.08%到 9.98%,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从 40.01%到 39.91%, 并于 3 月 11 日至 3 月 16 日继续减持股份至 9.7%。 王淑平、北京沃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减持过程中,均未在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及时通知公司,且未停止卖出公司股 票。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王淑 平、北京沃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     2022年06月30日,公司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2021年,公司与关联方北京沃土公司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累计金额为794万元,公司未及时审议该事项并进行信息披露。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宁波晨晖盛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栩和公司提起诉讼,金额超过6057.21万元。该诉讼公开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判决书出具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

6.     2021-04-30日,公司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团队认为: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前期财务做了重大变更,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0年年度报告严重误导投资者,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5月6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股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前述时间段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案实行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律师费用。

全部讨论

2023-10-14 22:59

现在还在进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