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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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据了解,《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工作规则、管理程序、配套支持政策等内容:

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工作规则。一是明确了产能储备煤矿设计产能、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定义,其中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二是为规范产能储备煤矿建设,分别从规划、核准、建设、验收、生产等5个阶段确定了相关工作规则。产能储备煤矿的核准及采矿、环评等手续均需按设计产能办理,各生产系统及相关设备需按照设计产能进行建设和配备。三是明确提出安全建设生产相关要求,产能储备煤矿在建设期间需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在生产期间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不断增强安全供应保障能力。

产能储备煤矿管理程序。按照企业提出申请、地方具体组织、国家统筹确定的原则,提出了产能储备煤矿的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启用机制以及中长期合同签订相关要求。申报产能储备的煤矿应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权限的新建、在建煤矿项目,煤炭产品主要用于保障发电供热及民生用能需求。煤矿储备产能规模按占煤矿设计产能的比重,划分为20%、25%、30%三档。产能储备煤矿建成后,国家根据煤炭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对储备产能实施统一调度。当煤炭供应紧张时,组织产能储备煤矿“向上弹性生产”,快速释放储备产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当煤炭供应充裕时,组织产能储备煤矿按照常规产能生产,减少化石能源消费,为新能源发展腾出空间,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配套支持政策。分别从产能置换、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手续办理、新增产能指标等方面提出相关配套优惠支持政策,提高各产煤省区和煤炭企业建设产能储备煤矿的积极性。在产能置换政策方面,新建和在建煤矿可根据储备产能建设规模占比,不同程度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手续办理方面,允许产能储备煤矿在现有规划规模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的规模。在新增产能指标上,产能储备煤矿的储备产能不占用所在省区新增产能指标。

本《实施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