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快速退市 是对投资者的更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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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板公司金亚科技(现为*金亚)进入强制退市通道8天后,雅百特(现名*ST百特)作为中小板退市第一股,又因财务造假、重大违法,被深交所宣布启动强制退市。

比起金亚科技,雅百特的财务造假数额更大,情节更恶劣。

中国证监会查实,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期间,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83亿元,虚增利润2.57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2.32亿元,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3.08%;2016年1至9月虚增利润242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74%。该公司2015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和2016年三季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

与此同时,证监会稽查局称,雅百特一案,因涉嫌犯罪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从金额看,雅百特虚增2亿多利润,兴许不算最大,可其手法之恶劣,令人闻所未闻。

2015年8月,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上市。借壳前,雅百特账面净值仅为2.96亿元,竟评估增值至34.97亿元,增值率高达10倍之多。为了应对大幅的资产增值,雅百特原股东陆永夫妇承诺,2015、2016、2017净利润分别为2.55亿元、3.61亿元和4.76亿元。

当年7月,证监会批复同意借壳,8月就有媒体质疑,“雅百特借壳上市打造‘空中楼阁’,巨额合同难辨真假”。媒体记者专门查阅了巴基斯坦的一个公交项目,根本没有雅百特参与该项目的任何信息。

后来的事实证明,雅百特正是为了兑现所谓的“承诺”,企图乘“一带一路”东风,把假生意做到了巴基斯坦,随之股价也一路上扬,最高曾被炒到50多元。

该公司通过“伪造巴基斯坦旁遮普省首席部长夏巴兹等巴政要信函,谎称参与木尔坦市快速公交项目,对业绩进行造假。”通过虚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伪造虚假的建筑材料出口合同等手法,实际上是自买自卖,在关联企业中转了一圈。而且为了造假,居然动用了7个国家和地区的50多个公司走账,超过了100多个银行帐户进行近10个亿的资金划转。

像这样的造假伎俩,媒体记者都能够在短期内发现疑点,然而从保荐券商到审计师,到律师,却是一路绿灯。

对雅百特的造假,证监会于2017年4月已予立案调查,并于当年12月宣布调查结果,对主要责任人陆永等作出了行政处罚,可直到本周五凌晨,才因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强制退市。而按照目前的退市程序,还要经过两个30天的交易,并且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后,才能真正退市(目前还是存在暂停上市或退市的风险)。

笔者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不能在查实造假之后(当时股价还有10几元,现在只有4元多了),即启动退市程序,这样投资人是不是可以减少一点损失呢?

由此想起了早些年退市的中川国际。中川国际于1994年在上证所上市,主营业务为国外工程承包、提供技术劳务等。本世纪初,由于承建的乌干达欧文电站被业主终止而导致巨额损失,连亏三年黯然退市,现转至三板市场(代码400040)。那中川并未造假,不是说退就退了吗?为什么常规化退市要搞得如此复杂??如此惊天动地???

还有,这次雅百特的罪名是“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包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等等。以此对照,雅百特完全够格!

按照“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个罪名,强制退市的恐不止金亚和雅百特。仅2017年就有11家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查实并处罚,包括已经退市的*ST昆机、ST烯碳,以及尚未启动退市程序的尔康制药、墨龙、ST成城、ST佳电等等。

是骗子都该清退!

当然,退市不是目的,与此相关联的是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雅百特为例,陆永控股的雅百特,借壳时以不到3亿的净值卖了近35亿,不是应该吐出来赔偿损失吗?

如果不吐出来赔偿,按照刑法的现行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20万元罚金。犯罪成本实在是太低太低了呀。

首发《金融投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