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收协议回购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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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回购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 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 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上交所是在 固收平台和深交所是协议交易)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主要包括意向申报、成交申报、到期确认、提前购回、到期续做 和质押券变更六类交易类型。

1.1 意向申报
意向申报是指投资者为寻找交易对手方发送的,表明协议回购意向的报价;包括意向申 报正回购和意向申报逆回购。意向申报只有上交所有,且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都可以发起, 无需确认。

1.2 成交申报
成交申报是指正回购方或者逆回购方线下进行商谈确认好回购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后, 用同样的约定号进行成交申报和确认。正回购方发起成交申报,逆回购方进行确认或者拒绝。


1.3 到期确认 到期确认是指协议回购到期后,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和利息,并解除质押券
的行为。到期购回由正回购方发起,交易所进行确认。
到期确认清算后,正回购方资金减少,质押券可用量 增加。逆回购方获得回购的金额和利息。
1.4 提前购回
协议回购达成后,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经双方协商 一致,协议回购可以提前终止,并按照双方重新商定的回购利率进行结算。上交所的提前购 回是正逆回购双方任意一方发起,对手方进行确认;深交所的提前购回是需要正回购方发起, 逆回购方进行确认。

1.5 到期续做
到期续做申报是指正回购方确认履行到期回购义务,同时使用到期回购的全部质押券进 行一笔新的协议回购,并约定在到期回购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后用于新的协议回购。到期 续做的逆回购方可以为到期回购的逆回购方,也可以为其他第三方。到期续做申报的成交金 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等交易要素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到期续做达成的新的协议回购独 立于到期回购,协议回购各方分别就相应的回购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到期续做是将之前到 期的合约进行结算,并将此笔到期的质押券与该逆回购方或是其他第三方逆回购方进行的独 立一笔协议)。
到期续做由正回购方发起,逆回购方进行确认或者拒绝。

1.6 质押券变更
协议回购确认成交后,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经双方 协商一致,可以对质押券进行变更。质押券变更业务,由正回购方发起,逆回购方进行确认。
逆回购方在待确认申报中,针对正回购方发起的质押券变更申报进行确认或者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