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住40岁的4月天
作为聚龙股份的小散股民,仔细阅读了《退市手册》,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公司“一退到底”这个没有错,但是要防止某些公司利用退市标准,为了掩盖犯罪行为,逃避监管!因为退市后的监管弱了很多,主动制造条件争取退市,这种行为已经是非常严重的诈骗罪,从法律角度讲,如果诈骗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除了退回诈骗所得,也应该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杀鸡儆猴。
在退市手册中,主要是规定退市的条件,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上市公司恶意退市的处罚措施,退市如果是财务指标造假、欺诈造成的,股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进行投资,退市后对小股民的伤害是非常致命的,多少股民因此倾家荡产,所以证监会做好小股民的保护措施非常重要,从保护中小投资者角权益角度出发。制定上市公司主动恶意退市的相关赔偿明细条款,而不是等股民到处奔走找律师告状。
而上市公司想退市,主动制造条件争取退市最好操作的就是,利用会计事务所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一旦事务所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者上市公司人为不配合查账,或者两者勾结,都会出现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果。极可能出现人为操纵退市的情况。这样就造成监管权力下移到事务所,如果任由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来确定是否退市,证券监督委员会容易出现失管状态。这种情况下那么谁来监管事务所?谁来监管事务所出具的意见是否客观、真实?
深交所是一个审核机关,更应该是一个退市监督机构,应尽力防止上市公司恶意退市。如果上市高管违法违纪圈钱之后希望通过故意退市逃避监管,那么上市公司就有可能刻意制造退市条件,用尽一切手段满足退市条件走向退市,严重扰乱股票市场!
请深交所、证监会对*ST聚龙的退市决策给予明鉴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