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靖介绍道,该院2022年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7件,裁定重新仲裁的7件,后者一般为仲裁程序存在问题但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案件,维护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
从21年开始重新仲裁的数量就变多了,22年撤销得也多了。
老兄,现在看,是不是中嘉走狗屎运了,要重新仲裁了?两个多月已经过去了,驳回或者撤销早都应该回复了,尤其是驳回几乎没有什么回复难度。而重新仲裁可能涉及到跟仲裁庭的沟通,这个时间就长一点
经统计,近三年结案的2039件案件中,驳回当事人申请共1699件,占比83.3%。裁定仲裁庭重新仲裁11件,占比0.54%,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4件,占比0.20%,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共3件,占比0.15%。
具体数据看图片
网页链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202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bjcourt.gov.cn)}
“王靖介绍道,该院2022年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7件,裁定重新仲裁的7件,后者一般为仲裁程序存在问题但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案件,维护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
从21年开始重新仲裁的数量就变多了,22年撤销得也多了。
老兄,现在看,是不是中嘉走狗屎运了,要重新仲裁了?两个多月已经过去了,驳回或者撤销早都应该回复了,尤其是驳回几乎没有什么回复难度。而重新仲裁可能涉及到跟仲裁庭的沟通,这个时间就长一点
老铁有心了。给你一朵小红花。
$ST中嘉(SZ000889)$
转载十大案例总结:
1、仲裁条款为格式条款的,未作提示说明将导致仲裁条款不成立。
2、仲裁条款本身并不构成显失公平条款,以该项理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的,不成立。
(本条可以与第1条联系起来看,即:仲裁条款本身不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剥夺,但是如果作为格式条款的,应该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3、即使合同中约定一方可以通过公告方式变更合同条款,单方公告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仲裁也不成立。
4、债权债务受让人无从得知原合同存在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5、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6、为骗取国有资产通过行贿手段订立的合同,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属于无效。
7、即使仲裁规则中规定以“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确认的兜底条款,但仲裁机构未向公司现注册登记地址送达、致使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属于未尽行必要的审查、核实,也构成程序违法。
8、仲裁案件当事人的股东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
9、仲裁裁决应付金额高于当事人请求数额且包括当事人未予主张的内容的,该部分属于超裁,应予撤销。
10、仲裁程序中涉及到基本事实,应予中止等待有关结果认定而未予中止,影响正确裁决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