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20年,3000家股票,就没见过恶意收购?只见过恶意出售。
新修订的条款对既有大股东的保护意图较为明显。以董事长选举为例,原规定表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而在新规定中则明确,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选举产生;违反本条规定而做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长的决议无效。
这次章程修改完成后,恶意收购的意义已经不大了。恶意收购来又如何?买破烂、拆分卖掉都做不成,又不能自己去踏踏实实做实业~让公司按照即定节奏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