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强调,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经营主体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规则不统一、地方保护、省间壁垒等问题。《规则》充分考虑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新形势,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了定义,对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进行了明确,着力构建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接入、传统电源提供可靠电力支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