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未办社保离职能要求赔偿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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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于2010年5月入职青海某公司,从事农机具装卸、安装、售卖、保管、安保等工作,工作时间为每日8时至18时。2021年10月,青海某公司单方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经查,青海某公司未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杨某办理社会保险,造成杨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杨某于2021年12月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青海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170元;被告青海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77004元。

法官庭后表示,社会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福祉及社会和谐稳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因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义务。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将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由此,劳动者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且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