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股东协议却要不到股权,只因犯了一个致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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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成立母婴用品公司,找来总经理负责新媒体和融资工作,答应给总经理共18%的股权,并签订了股东协议。

但总经理入职还没到一年就闹翻了,之后总经理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有18%股权。

但法院判决总经理输了官司,因为股东协议签错了。

总经理加入时公司已经成立,公司为老板个人100%持股。

总经理想获得股权有两种方式:

(1)通过股权转让获得。

(2)通过增资获得。

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获得股权,需要签订的协议或程序不同。

(1)如果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股权:

需要由卖方与买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但总经理与公司签订入股协议, 卖方是谁?公司手上没有自己的股权?

老板手上有股权,但老板并没有与总经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总经理把签协议的对象搞错了,自然不会获得股权。

(2)如果通过增资获得股权:

需要有股东会决议,并经2/3以上票数通过,还需要总经理出钱投资。

但公司没有股东会决议,总经理也没有出钱增资扩股,所以不符合增资的条件。

这是《股权进阶》书里介绍的案例,书里介绍了股权的三种来源,股权的来源不同,需要签订的协议不同。

总经理连股权转让或增资都搞不清楚,签协议的对象也搞错了,又怎能获得股权呢?

花再多钱打官司也是白费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