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归来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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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的情况完全跟亨通光电一模一样,你们可以看看纪律处分的内容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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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不准确和虚假记载是可左可右的事,这个定性是事实层面的,与新规适用与否可以分开看,也应该作为国联向监管争取的重点。

除非另有事实出现,两者问题性质完全一样。假设五月出结果,监管对同类事项前后两个口径,将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退一步说,ST是警示用的,警示的事实事先都已人尽皆知,就算st又能吓退多少人,以及多久?

情况是完全不一样的,他都没被立案

看定性是会计差错还是虚假记载

有兴趣你可以看看我的分析,我不多解释了哈

兄弟,新规是4月30日出来的,看明白了么

是,在这点上,亨通光电案颇具参考价值,公司应充分利用

看了你的分析才发言的,没有漏项,包括看到你对虚假陈述主观要素阐述的部分。
就st可能性而言,能避免更好,就需要公司在定性上加强沟通,避免监管两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