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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公司会拿出哪些歪理邪说呢?
1、可转债是一种特殊的债券,它不属于公司法177条清偿范围。
我:公司认为可转债属于特殊的债券,请你们告诉我,是哪一条法律条款,给过特殊债券的定义。债券就债券,不能想不还钱,就生造一个特殊债券的词。
2、募集说明书要求必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以我们召集债权人商讨不提前清偿的议案,如果投资者觉得不满意,可以在会议上否决这个议案。
我:募集说明书上确实要求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是没有规定会议内容。所以公司可以审议符合法律的议案,甚至啥也不做,和投资者一起嗑瓜子。就是不能审议一条法律已经明确结果的条款。就好像明明法律说了杀人要偿命,现在公司要自己开个会去讨论,杀人要不要偿命一样。这次你们的议案通过了,下次是不是要提议把债券延期八十年兑付或者根本宣布作废呢?
我们投资者对公司这种把公司的内部会议当成全国人大会议来开的做法,非常不满意。
3、很多公司没有清偿,但是监管也没有过问。
我:确实有人闯红灯过马路没有受处罚,但是不代表公司就可以认为闯红灯过马路的行为是对的!
现在是新主席上任了,公司还要沿用老的惯例,就必须要考虑后果了。
4、我们的公告已经经过了交易所审批,所有的流程都得到了认可(想拉监管背书)
我:那是你们监管老师没注意给你们批了,现在交易所的监管是持续性监管。主要是事中和事后监管。公告发了,不代表监管部门认可你,出错照样要吃监管函。
作者:小卡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在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简单的说公司法177条规定了,不管上市公司因为股权激励还是回购注销,一旦发生了减资行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权。”本来就应该遵守的法律终于被遵守了,在小卡叔等中小投资者的争取下。
他能赚到更多的道理就在他的回答里。
引用:
2024-04-29 22:47
前段时间,有个投资者在我的文章下面感慨说,卡叔文笔真好,就是文章写的太长了。
看到他的评论,卡叔很自责,经过一整夜的反思,我决定写下今天的这篇文章,因为大家只要看了这篇文章,再回过头去看我其他的文章,就会顿时有种感慨。
“哇,原来卡叔曾经的文章,都是如此短小精悍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