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一审胜诉,光大信托等三被告被判赔偿309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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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康力电梯(002367.SZ)发布了一则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简称“虎丘法院”)于4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5民初2683号],被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通资管”)、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信托”)、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谦宏”)连带赔偿原告康力电梯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4.15万元,持续近一年的康力电梯诉三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案有了初步结果。

此前,康力电梯因购买一个名为“大通阳明18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理财产品后没有收到到期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起诉了包括资产管理人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道方”也就是受托管理方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三名被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可能的二审结果尚难预料,但该份最新判决中通道方光大信托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引起了各方关注。

这个案件是大通阳明资管计划系列案件之一,公开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早在2020年12月就已有一位北京的投资者陈某起诉大业亨通、光大信托获得了一审胜诉判决

判决中认定,虽然投资者与光大信托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投资者投资的集合资管计划与光大信托形成了信托合同关系,而光大信托未履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因此应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但后续该案的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一审撤销,发回重审,因此目前该系列案件还没有生效的终审判决。但从该系列案件的多份一审判决结果来看,资管产品通道业务中非标类的业务已经受到资管新规的严格限制,受托人如果未能严格依法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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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08:43

还有一亿追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