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晓静:投融资过程必须充分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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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宝琛 见习记者 毛艺融

5月17日,由《证券日报》社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并主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作为支持单位的第六届“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走进天津,本场活动由天津证监局联合主办。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晓静在现场介绍了投融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提示投资者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图为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晓静在活动上发言。郑凯鹏/摄

融资端和投资端是资本市场功能的一体两面,二者相辅相成。

投融资既包括股权融资,也包括债权融资。王晓静认为,股权融资的优点是企业不用承受股票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有效扩展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风险。不过,股权融资方式也存在一些控制权稀释风险、机会风险、经营风险等。

在王晓静看来,投融资的目的在于发现项目或企业的内在价值。投资方和融资方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析,往往会出现偏差。企业价值不仅取决于当前的财务账面价值,同时也取决于未来的收益。因此在评估和考量时,必须建立在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基础上,判明潜在的致命缺陷及对预期投资的可能影响。

从投资方角度讲,王晓静认为,尽职调查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任何项目都可能存在风险,比如确认融资方过往财务账册的准确性;投资后,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融资方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融资方运营或财务运作出现问题的因素。

王晓静进一步表示,融资方通常会对企业各项风险因素有很清楚地了解,而投资方则没有。因而,投资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投资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投资活动。

从融资方角度来看,王晓静提示,融资方面临的具体法律风险包括投资方资金来源违法、投资方出现重大涉诉案件、投资方无正当理由行使一票否决权、投资方介入管理、融资方丧失企业控制权等。

“在投融资时,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分析模式、充分调查,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控制资金融入和投放时间,谨慎选择投融资模式,降低资金成本、健全企业投融资风险防范机制、设置投融后资金跟踪管理机制。”王晓静表示。

此外,要充分尽职调查,完善投融资协议、建立投后监管措施。王晓静建议,投融资双方应完善投融资协议,尽量明确责权利等协议内容,预判分歧点及解决路径,防范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投资目标的经营管理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出现经营恶化情形,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王晓静提示,投融资中尽职调查不翔实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其一,建立各方基本的诚信基础与工作机制,融资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如实提供相关真实法律文件,相互配合完成尽职调查。其二,严格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进行尽职调查,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其三,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报告中应如实陈述和理性分析相关风险,明确意见结论出具的基础及制定合理的免责条款。

(编辑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