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和威孚高科收警示函 均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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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桂小笋

3月27日晚间,中科创达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原因在于公司此前发布了2023年的年报,报告中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23年第四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报告期内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等数据披露不准确。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同日,中科创达发布了补充更正公告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等部分信息披露有误。并表示,对补充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加强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同样是在3月27日晚间,另一家上市公司威孚高科也收到了江苏证监局的警示函。警示函显示,公司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事项。其中,公司未准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平台贸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导致所披露的2022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警示函提及,决定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此前曾经有过多家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准确被出具警示函的现象,像年度报告这样的重要信息,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危害性显而易见:“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削弱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影响公司的声誉和股票表现;不准确的信息披露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决策和市场信号,对整个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从上市公司过往的公告内容来看,对于财务数据出现差错,常用的理由是“工作人员疏忽”,在每次财报披露结束后,也会有一部分公司忙着给财报打各种各样的“补丁”。但是,上市公司财报披露的严肃性要重视,不能轻视财报披露的质量。

此外,从后续的情况来看,虽然这些公司收到的是警示函,但仍然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柏文喜解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最近一年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上市公司需要认真对待监管机构的警示,加强内部管理和财务信息的审核,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编辑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