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恒立实业股份拍卖页面)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截至3月17日15:00,竞买公告已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挂出,预计于4月17日10点开拍,竞价周期为1天。该笔股票起拍价格为3.96亿元,每次加价幅度为100万元,对应每股价格为5.21元。而截至3月17日收盘,恒立实业每股价格为4.88元,低于起拍价格。截至记者发稿,该笔股票获得1434次围观,但是尚无人报名参与竞拍。
对于此次公开竞价转让的价格确定依据等,深交所也在关注函中提到,并要求恒立实业披露相关具体安排。
更为重要的是,厦门农商行成为恒立实业第一大股东不久,又转让股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深交所发来的关注函要求恒立实业说明相关情况,“说明厦门农商行此次公开竞价转让所持恒立实业股份的原因及背景,转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七十四条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等相关规定;如是,请说明具体依据及理由;如否,说明公开拍卖事项后续安排。”
对此,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事业合伙人衣海宾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证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这是对于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后限售期的规定。此规定重点在于对“收购”或“收购人”的理解。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鉴于厦门农商行系被动获得上市公司股权,并非以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据此,厦门农商行可能以此为由向监管部门进行解释,如监管部门认可该解释的合理性,可能认为此次转让不受收购上市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
(编辑 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