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2)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3)上市公司在收到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要停牌的O!就会存在相当大的波动及变数!!!
4)上市公司在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5)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说明:证监会发审委与并购重组委员会在同一天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流程为上午先由并购重组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核,下午由发审委对定向增发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