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市公司23个银行账户未纳入财务核算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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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盛运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盛运环保 2016 年度报告少计资产、负债 978,389,345.44 元,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盛运环保及其 13 个子公司名下 23 个银行账户未纳入财务核算。2016 年,上述银行账户借方发生额累计 749,568,960.5 元,贷方发生额累计 749,158,532. 88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盛运环保及其子公司共发生 21 笔借款(包括前述 表外账户借款)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造成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少计资产和负债, 涉及金额共计978,389,345.44 元,占当期资产总额 11,048,797,720.18 元的 8. 86%,占当期净资产5,214,628,870.52 元的18.8%。对此,盛运环保 2017 年度 报告对该事项作出如下会计差错更正:“本报告期,本公司发现前期有未入账的 资 产 及 债 务 , 更 正 调 整 增 加 资 产 978,389,345.44 元 , 调 整 增 加 负 债 978,389,345.44 元”。

盛运环保 2016 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和负债 978,389,345.44 元的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 形。

二、盛运环保未按照规定披露 2014~2018 年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2014~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盛运环保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发生 52 笔对外担保事项,对外 4 担保金额合计 3,907,268,781.52 元,主要是为盛运环保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子公司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后盛运环保未及时对外披 露,也未在 2014~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年份发生的共计 27 笔担保事项。

盛运环保未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第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2012 年修订、2014 年修订) 9.1、9.11 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事项;也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3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4] 21 号)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 24 号、证监 会公告[2016]31 号)第四十一条要求,在 2014~2016 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发生的 27 笔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盛运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 项,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盛运环保与控股股东开晓胜控制下的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钢 结构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关联交易情况,占用资金累计金额 204864.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8.6%,达到《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9.1、10.2.4、10.2.11 有关重大关 联交易的临时披露标准,盛运环保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 31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 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 况。盛运环保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有关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四、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逾期债务情况

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在公司债券私募债 15 盛运 01、16 盛运 01、一 般公司债 17 盛运 01 存续期间,发生了 12 笔其他对外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情形, 盛运环保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 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 述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有盛运环保公司章程、2014~2017 年年度报告、临时公告、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院传票或 裁定书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