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及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董秘等收到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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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消息】5月13日,易成新能公告,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易成新能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

2024年4月,易成新能公告对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更正。易成新能更正前披露的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11月,河南中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易成新能子公司开封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全钒液流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04亿元。上述设备实际购买方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易成新能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

三、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易成新能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3年度报告信息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方向发生变化。易成新能2023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易成新能董事长王安乐、时任总经理曹德彧、董事会秘书常兴华、财务总监王尚锋、时任财务总监杨帆对公司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易成新能及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王尚锋、杨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