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规避中国大陆和香港双重交税常见问题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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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两地于 1998 年 2 月 11 日签订了《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简称 “非全面性安排” ),就征税权作出合理的划分,以避免同一项收入在两地被重复征税。

在 2006 年 8 月 21 日,双方签署了一份更全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 “全面性安排” )。该“全面性安排”扩阔了收入的涵盖面,加入不动产所得、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退休金及政府服务等。

1、中国大陆、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对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涉及是否能够享受内地和中国香港税收协定待遇的问题。

内地税收居民认定

按照内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等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但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内地的所得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具体为:

(1)境内有住所;

(2)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注: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

香港税收居民认定

(1)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2)在某课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注:通常居住于香港,是指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及通常性居住在中国香港。而且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一般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

2、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在什么情况下获免缴内地税或所付内地税款可获抵免?

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所得的报酬,如果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可以在内地免税。这 3 个条件是:

在有关的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 12 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该项报酬由并非内地居民的僱主支付或代表该僱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僱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若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有关报酬会在内地徵税。如果有关报酬须同时在中国香港徵税,在内地所缴税款可以按「全面性安排」获得税收抵免。

但请注意,中国香港居民担任内地公司的董事所收取的董事费及其他类似的款项,需要在内地徵税。该董事费等在中国香港不用徵税。

3、怎样计算「停留」在内地或香港的天数?

「全面性安排」所订的「停留」天数,是採用「身处当地天数」的计算方法。根据国际惯例,入境或出境的当天及在当地停留的期间,不论每天停留时间多少或停留原因,均当作一天计算。

以上「停留」天数的计算方法,是有别于内地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採用的下述「居住」天数计算方法:「在内地停留的当天满 24 小时的,计入内地居住天数;在内地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不计入内地居住天」。该「居住」天数的计算方法仅在内地为施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规而适用。

4、由于港人「停留」天数及内地个人所得税的「居住」天数的不同计算方法,在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会未能享有内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内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规,香港居民可按照「全面性安排」及内地税务法规享受「全面性安排」下的待遇,也可选择不享受「全面性安排」下的待遇。因此,假如在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按照「居住」天数所确定的内地个人所得税税负有别于按照「停留」天数实施「全面性安排」所确定的内地个人所得税税负,该香港居民仍可自行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内地的应纳税额。

5、香港个人居民的定义是什么?

「全面性安排」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说明,香港个人居民是指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 180 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 300 天的个人。

6、在香港个人居民的定义方面,「逗留超过 180 天 / 300 天」是连续还是累计计算?

无论是连续或累计计算均可。只要个人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一次或多次逗留期间总共超过 180 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内 (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在香港一次或多次逗留期间总共超过 300 天,会被视为香港居民。

7、同时为香港及内地双方居民的个人,怎样解决双重居民身份的问题?

就解决同时为双方个人居民的问题方面,「全面性安排」採纳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范本的标准,依次按照他在哪一方有永久性住所、他与哪一方的个人和经济关係较密切、他习惯性居住在哪一方及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来决定他属哪一方居民。

8、香港公司董事费收入与受僱收入的处理是否一样?

董事费和受僱收入的处理是不一样的。「全面性安排」第十五条规定,一方居民作为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另一方徵税。换句话说,两地居民担任公司董事而收取的董事费,公司居民地一方有徵税权,不须考虑该董事在各地停留的天数和实际执行职务所在地。因此,香港居民担任内地公司董事而收取的董事费,应全数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地,内地居民担任香港公司董事而收取的董事费,应全数在香港缴纳薪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