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税收居民的标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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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马来西亚个人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税法第7章和第7(1B)节的规定基于纳税评估年度予以认定。非居民个人指除了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之外的个人。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了其是否须承担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以下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主要区别。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一般来说,税收居民身份主要根据个人一个纳税评估年度内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的天数(即是否居住182天及以上)来判定,而不是根据其国籍或公民身份来确定。

若个人在马来西亚永久性居住,即符合上述马来西亚税收居民的定义,而无需来做进一步判定。需要注意的是,马来西亚公民并不等同于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仍须根据上述税收居民的定义予以进一步认定。

若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停留不足一天,仍按照一天计算。

决定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形

税法第7章规定了在一个纳税评估年度内认定个人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的4种情形:

1)一个基本年度内,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超过182天;

2)一个基本年度内,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不足182天;

3)一个基本年度内,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超过90天;

4)一个基本年度内,个人未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或在马来西亚境内居住不足90天。

居民税收的实体

根据马来西亚税法,实体一般包括:

1)非公司实体(非公司形式),包括合作社、俱乐部、协会、信托或“印度联合家庭”,但不包括合伙企业。

2)“非居民”指所得税法第 8 章和第 61(3)节规定的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以外的实体。

3)“印度联合家庭”指根据现行印度法律中印度联合家庭或共同继承相关的实体。

4)“人”包括公司、实体组织或者单个公司。

5)“税收居民”指所得税法第 8 章和第 61(3)节规定的马来西亚税收居民实体。

6)“公司”指根据马来西亚境外法律设立,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实体。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根据客观事实认定,是确定公司所适用的税务处理和相关税务影响的主要标准之一。对于来源于马来西亚境内的收入或利润,马来西亚税收

居民与非居民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

公司和实体组织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和实体组织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所得税法第 8 章规定了公司和实体组织(除信托外)的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条件,第 61(3)节则规定了信托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条件。

1、印度联合家庭的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所得税法第 8(1)(a)节的规定,若经理或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印度联合家庭也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以此类推,若经理或为非居民,则该印度联合家庭也视为非居民。

2、开展商业活动的公司或实体

根据所得税法第 8(1)(b)节的规定,对于公司或开展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实体(非印度联合家庭),在一个纳税评估年度内,若对其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在马来西亚境内执行,则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实体。

3、其他公司或实体

根据所得税法第 8(1)(c)节的规定,若在一个纳税评估年度内,其他公司或实体(不包括印度联合家庭)的董事或其他管理机构(如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等)对其事务的管理和控制在马来西亚境内实施,则该公司或实体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对于投资控股公司,上述对事务的管理和控制包括重大投资管理和决策。

4、外国公司设立在马来西亚境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外国企业一般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来拓展马来西亚境内的商业活动。外国企业子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参见所得税法第 8(1)(b)节和 8(1)(c)节。外国企业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一般视为非居民,除非对其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在马来西亚境内执行。

信托的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税法第61(3)节的规定,仅当信托的受托人在某一纳税评估年度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时,该信托视为该纳税评估年度的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托不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1、信托由外国个人或实体在境外注册成立;

2、信托一个纳税评估年度内的全部收入均来自境外;

3、信托的管理位于马来西亚境外;

4、信托中至少一半的受托人不是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公司税收居民身份的证明文件

对于经营和管理控制在马来西亚境外实施但董事会在马来西亚境内召开的公司,下列文件可用于判定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

1)用以确定公司注册地或载有税收居民身份说明的公司章程及备忘录文件;

2)若上述文件中的条款明确公司管理和控制所在地,则客观事实是否与之相符;

3)公司文件的抬头;

4)记载董事会举行地点及有关公司管理和控制决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

5)记载股东大会举行地点及会议内容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以及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

马来西亚与一些税收管辖区签订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通过与协定伙伴重新划分双边收入的征税权利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在一个纳税基本年度内是一国税收居民的个人,也可能是另一国的税收居民。当个人同时是两个协定缔约国的税收居民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通常包含关于税收居民判定的加比规则,从而使该个人一般仅被认定为一个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关于税收居民的相关条款阐述了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以及消除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定。消除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定是指使该个人一般仅被认定为一个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在确定纳税义务时,应参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相关规定。然而,马来西亚税收居民身份也适用于执行国内法,以便马来西亚税务机关评估马来西亚税收居民个人的相关应税收入。

问题解答

对于上述“管理和控制”的定义

1、“管理和控制”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决策的权力,是判定公司税收居民身份的关键因素。“管理和控制”的执行地通常为召开董事会对公司的业务或事务作出决策时的地点,与公司的成立地无关。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取决于经营活动如何被管理。即使董事会在马来西亚境内仅召开一次关于公司管理和控制的会议,而其他所有会议都在马来西亚境外举行,该公司也被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2、公司开展商业活动或实际运营的地点不一定是实施上述“管理和控制”的地点。如果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有经营活动,但对该经营活动(如生产、销售等活动)的控制却在境外实施、且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也在境外召开,同时其所有重要事务的执行和控制均在境外,则该公司不被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3、在马来西亚境内任命董事或董事会不是其税收居民身份的决定性因素。若实施上述“控制”权力的董事位于公司的海外总部,则该公司不视为马来西亚税收居民。

4、董事的权力决定了其有权对公司进行管理,即董事依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来管理公司;而股东通过使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来行使相关权力,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因此不属于上述“管理和控制”的范畴。

5、董事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与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无关。

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居民身份认定,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规划个人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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