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在为汪某人辩护,他没按约定履行确实有错,但债权方也不该因此就赶尽杀绝获得超额收益。如果(举例来说)按现在的不正常超级低残价格转股,那债权方的收益就太大了,原来的股东尤其是无辜的小股东就太亏了。当然,这说的都是情理,最终的博弈还要看法院怎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