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管不了抄袭吗?被侵权的《只此青绿》如何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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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演艺集团出品舞剧《只此青绿》自首演以来便广受关注,经B站晚会、央视春晚等节目平台传播后热度一路飙升,成为近年来现象级演艺作品。近日,该剧导演周莉亚发文质疑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推出的“原创”舞蹈《双香径》抄袭,该事件引发社会对艺术创作领域版权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作者 | 王润清

来源 | 言之有范(ID:yzyf2014)

本文字数:3994字 | 阅读时间:12分钟

近日,舞剧《只此青绿》导演周莉亚发文质疑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推出的“原创”舞蹈《双香径》抄袭。随后,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发布致歉声明,并下架《双香径》视频。舞蹈诗剧《只此青绿》一经出品,迅速在业内爆火,舞剧片段在虎年春晚“出圈”后更是成为了现象级舞台作品。

然而,剧目的爆火随之而来就会出现被模仿、抄袭的事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虽然日渐完善,但是,在影视、舞蹈、音乐等艺术创作领域,仍然有大量侵权行为。由于艺术领域专业性较强,所以针对艺术创作的侵权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并设立更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判定。

出圈舞剧也挡不住被“抄袭”的命运

近日,浙江少儿频道视频号播放了一条名为《双香径》的舞蹈节目视频,该节目发布后《只此青绿》舞剧导演周莉亚发文提出质疑。《双香径》的舞蹈作品,无论动作元素还是服饰造型,与《只此青绿》“几乎99%相似”。在留言后的半小时内,周导竟被浙江少儿频道拉黑并删除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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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事件受到社会各界艺术团体乃至媒体的关注,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迅速下架舞蹈《双香径》的视频,并发布了致歉声明。舞蹈诗剧《只此青绿》展现的是北宋名画《千里江山图》的壮观景象,受到观众的广泛好评。一旦艺术作品出现爆火现象,就容易遭到复刻式的公开抄袭。

浙江卫视少儿频道的舞蹈不仅对服道化、动作元素进行完全的照搬,更在视频下方毫不遮掩的贴上“原创”的标签。如此低级的抄袭手法,还能堂而皇之打在电视台进行播放。可见,平台的识别与审核机制是亟待提高的,这不仅是工作人员的失职现象,更是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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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精准再现宋代绘画美学的经典以及传递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主创团队先从研究《千里江山图》的画卷以及文献资料开始,两位导演翻阅诗词古籍并向各位专家进行求证。除了与故宫博物院的专家开展讨论之外,还邀请了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走进排练厅,为演员进行非遗工艺指导。经过为期一年多的准备,才有了如今观众眼前的爆款舞台之作。 

据澎湃新闻报道,周莉亚与韩真两位当今中国“舞坛双子星”已不止一次面临着被抄袭的风波,曾经的舞剧包括《永不消逝的电波》《花木兰》等纷纷逃不过复制化的现象。如今舞剧《只此青绿》再度陷入侵权风波,舞蹈著作乃至演出创作版权问题也再度引发关注,如何更好的把握舞剧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完善未来的演出版权问题是尤为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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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舞蹈版权完善运动,助力演出环境发展

两位导演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抄袭的环境,伤害的不光是我们,更多的是下一辈、年轻的创作者,他们会觉得那是捷径。”

的确,如果青年一代的艺术创作者不能接受系统的演出行业培训或者专业的演出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知识普及,很容易就会陷入版权的纠纷中。   

舞剧与舞蹈究竟有何不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因此,从法学定义来看舞蹈更多是包含动作设计、演员表演、舞蹈构图等基本元素,而不单单是指艺术上呈现的作品。

在艺术学的解释中,舞蹈是以具有技艺性的肢体动作,传达人物的思想、情感,塑造人物性格,展现人物的精神风貌的一种艺术形式。而舞剧在演出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范围,其中既有文学创作的剧本又有戏剧化情节的舞台表演,所以是一种艺术的融合体现。

舞剧是以戏剧的规定情境为核心,将舞蹈、表演、音乐、舞美、灯光、造型等艺术元素有机结合,舞蹈是其中主要的艺术形式,但舞剧中的舞蹈已不单纯依靠肢体来表达人物的情感,而是要在规定外情境下结合表演,在音乐、舞美、灯光、化妆造型的烘托下来塑造人物性格,展现人物关系,表现矛盾冲突。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前,往往将舞剧的舞蹈部分、音乐部分、编剧部分等按照不同的作品类型分别保护,但是这不利于舞剧著作权人的维权和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舞剧《只此青绿》与舞蹈《双香径》都属于舞蹈作品,但《只此青绿》对中华传统文化以及艺术美学的表达具有独创性的意义,《双香径》虽然表达的思想文化不同,但并不能证明其原创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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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 

舞剧《只此青绿》在创作过程中不仅仅是舞蹈艺术动作的体现,它的舞美与造型设计也极具观赏价值。这部舞剧的创作过程也并不局限于两位导演,浙江卫视少儿频道只针对两位导演发布道歉的行为也并不规范。

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如何认定创作作品的公民?舞蹈作品的创作过程类似影视作品,由多人共同完成创作。但不同于舞蹈作品的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电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对于舞蹈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并无特殊规定,著作权人的认定相对模糊。一般认为,编导属于舞蹈作品的作者,因为编导的职责在于编排设计舞蹈动作,并指导舞蹈演员完成排练演出。

本次侵权事件中,《只此青绿》的创作者是周莉亚及韩真,因此二人享有署名权等著作权人身权。此外,据公开资料显示,舞剧《只此青绿》由中国东方演艺集团进行团日演出。《只此青绿》是由故宫博物院、中国东方演艺集团、人民网共同出品;域上和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四海一家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由于出品方众多,具体的著作权归属,还要依各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而定。   

《双香径》的侵权行为包含什么? 

1、作品上架平台播放期间,并未署名“周莉亚、韩真”,两位导演的名字,侵犯了二位导演的署名权。后者,视频下方并未标注出品团体及公司的名称,同时也侵犯了出品方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 

2、《双香径》虽然对《只此青绿》中的舞蹈动作进行改动,但相似度仍然超过90%。舞蹈动作改动前并没有向两位导演及出品方提出改编的申请,因此也侵犯了舞蹈作品的改编权。 

3、《双香径》还涉嫌侵犯《只此青绿》的表演权。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浙江卫视少儿频道未经原创允许,擅自编排作品并以公开手段邀请演员演出,侵犯了作品的表演权。 

综上来看,尽管两部作品的音乐形式与传递的文化思想截然不同,但是在演员形象、舞蹈构图、舞段编排以及舞蹈动作设计中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在当下新媒体盛行的时代会出现许多类似复制的舞蹈作品进行商业性的营利活动,因此针对舞剧创作者的维权问题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防范作品抄袭风险,加强版权保护

众所周知,优秀的演出作品创作往往较为不易,其中倾注了艺术创作者多年的心血,但爆款的演出作品总是不能避免被抄袭的现象。如今,保护原创、拒绝复制已经成为当下社会力捧的话题。好的作品值得被保护,也能经得起岁月的打磨。如何修正法律、防范盗版风险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保护权利人   

在著作权案件中,原创作者一经发现抄袭,就需要及时启动全面维权的手段,平时要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要及时清理无效的文件。舞蹈作品的创作是多人共同完成,作者及著作权人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主体。因此在创作舞蹈作品的初期就要界定好著作权的归属方式,在创作过程中,留存好创作底稿、创作记录等能够证明创作过程的证据。 

规范各地制度  

政府对演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督是不能松懈的,各个职能机关要进行不间断的审核和检验,严格做好演出作品原创性保护的管理工作。针对不同的演出形式,需要进一步规范演出的法律法规,做到舞蹈作品的细致化分类,使各个地方职能部门严厉进行盘查,对原创作品进行营利性演出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做出严肃处理,必要时实施惩罚机制。同时演出制作团队在制作过程中也要提升法律意识,标注作品的原创声明以及归属版权问题。 

净化网络空间  

针对新媒体盛行的时代,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这样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行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双香径》通过浙江卫视少儿频道视频号与微博视频的双重审核进行发布,说明网络从业人员存在对知识产权法以及著作权保护法理解不到位的行为。因此,从业人员对视频审核以及原创作品的界定还需提升。   

“原创”,始终是内容创作者的软肋和盔甲。为了一部优秀作品的问世,创作者们背后付出的心血是不可计数的。

舞剧《只此青绿》高度还原了宋代《千里江山图》的生活原貌,小到道具配饰、大到舞美编排,每一帧定格的舞台画面都是主创团队背后默默付出的宝贵时光。这样的作品应该得到重视和保护,而不是成为商业化的表演道具来换取流量博人眼球。

因此,不仅有关部门要重新界定知识产保护法的各项条例,内容创作者也应及时提出问题,坚定维护自己的原创作品主权。尊重原创,保护演出底线,让这样的营销事件逐渐淡出社会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