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00万起步家族信托看资金信托新规的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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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枝味的胸毛君


《马太福音》第十九章讲了一个故事。

一个少年来见耶稣,问:“夫子,我该做什么善事才能得永生?”

耶稣告诉他,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

他又问耶稣:“什么诫命?”

耶稣回答:“就是‘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又当爱人如己’。”

少年说,“这一切我都遵守了,还缺少什么呢?”

耶稣回答,“你若愿意作完全人,可去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你还要来跟从我。”

少年听了这话,就忧忧愁愁地走了,因为他的产业很多。

此时,耶稣转过头来对门徒说,财主进天国是难的,甚至难过“骆驼穿过针的眼”。



这个故事并不是说耶稣歧视富人。

结合基督教的教义和历史,这个故事实际上有表、里两个含义。

“表”面来说,故事里的少年虽然遵守了“诫命”,但他心里还侍奉着另一位神——他的财富。因此,耶稣要求他把产业散尽,跟随自己,在认知和行为上都只侍奉一位神。

“里”的一面,则是在早期发展阶段,基督教会一直面临着法利赛人“律法技术主义”的挑战。法利赛人是犹太人的一个分支,以对摩西十诫和犹太律法的深刻钻研和高超实践而闻名。

法利赛人认为,只要在字面上和行为上严格遵守神人约定(摩西十诫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犹太律法),就可以获得终极救赎。他们不问动机,极端地重视律法条文和行为规范。在这种倾向下,法利赛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扩张解释或者阉割条文的含义,以满足现实需要。

由于他们对律法理解和解读的高超技巧,他们积累起了相比于其他族群更多的财富,并且在事实上更少地受到了教义的约束。

在传统主义看来,在神人约定中耍小聪明、套律法的利,不啻是对圣约的逆反。



当然,资本主义不会同意这样的观点。在律法的红线之下,哪怕只有一微米,也不能判定行为违背了规范。因此,有一些规范,在制定之初,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初衷、期望和目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还是只能拿着条文划定的红线去比照行为,而不能考察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规范制定时的期望。这就导致了现代立法者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一种困境:

越是期待一部完美的律法,越不可能得到它。

比如: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这份《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行业对于《办法》的解读很多,总的来说,大部分都比较悲观(当然这也有可能是一种幸存者偏差,即受它影响较少的人没有发声的动力)。

胸毛君认为,事后看来,这种悲观大概是多余的。征求意见稿对信托业的影响,充其量不过是银保监逼着跳广场舞的改跳芭蕾;

而最后,很有可能是大家一起穿着芭蕾舞鞋跳广场舞。

此处举一个栗子。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同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服务信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与征求意见稿同时配发的《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银保监还专门针对附则进行了扩张解释。其称,“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

明眼人都可以看出,总则的规定,处处在针对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的理财营业信托;而附则豁免了不追求理财收益,信托公司也不赚钱的服务业务。虽然银保监在条文中有意区分“理财”与“服务”两种信托业务;但是吊诡的是,银保监并没有给出操作性定义。

这种区分,更多的是基于难以辨识的动机审视之上的。

那么,如果信托公司设计出一款同时兼具理财与服务功能的资金信托——比如以家族信托的形式为单个投资人建立账户,接受委托募集资金投向该信托公司名下非标固收产品,其动机完全是资产增值保值——是不是可以在操作层面废掉《办法》附则之前的全部条文?

事实上,还真的就有这样的产品。

2018年9月,中航信托推出了“六合·鲲鹏”家族财富管理产品线;2019年3月成立了家族信托事业部;此后,该公司开始陆续发行名为“六合鲲·(财富)单一信托”的产品。这款产品认购起点为300万元人民币,资金运用方式分为两种,其一是“全权委托受托人按照任一资产类别自行决策使用”,其二是“委托人/有权人建议受托人进行标的资产投资运用”。

在实际操作层面,所谓的“委托人/有权人建议受托人进行标的资产投资运用”,就是中航信托给投资人提供三个理财营业信托,由投资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资金最终投向。在某一期中,中航信托提供的三个项目,分别是“天启【2019】161号融创重庆大竹林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天启【2020】117号深圳城市更新二号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天启【2017】531号昊天诚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从目的和实质上来说,“六合鲲·(财富)单一信托”完全符合理财营业信托的全部特征——按照投资者的意愿投资、为了财产保值增值、自益型信托、认购起点只有300万元;但是它同时也符合家族信托的形式——期限为1200个月(可以中途退出),接受全委托资金则由信托公司完全支配。那么,这种“形式上的服务信托、实质上的资金信托”是否可以完全不受《办法》的影响?

此外,近年来,中航信托深陷三四线地产不能自拔,大量项目风险被人为缓释或掩盖。仅就上文提到的“天启【2017】531号昊天诚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说,该项目拟收购目标公司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股权历经多次易手,在中航信托入主后仍于2019年10月和12月两次被地方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这种“形式上的服务信托、实质上的资金信托”是否会沦为新的掩盖不良的资金池?

诚然,我们生活在一个价值相对的时代,能穿着芭蕾舞鞋跳广场舞也不失为一种独特的才能。极端点说,如果一家信托公司能抱守一种固定的业务模式数十年不变,期间以各种形式上的创新应对外部挑战,也可以算作一种核心竞争力。只是,当其他公司都鸟枪换炮,在监管强压之下培育出真正的核心业务能力时,形式上的创新是否足以应对行业的巨大变化?

就像《马太福音》第十九章最后写下的:

“然而,有许多在前的,将要在后;在后的,将要在前。”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