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1、永安期货自2016年1月开始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均认定财通证券为控股股东。2020年12月,永安期货发布公告称,公司自2016年1月起无控股股东。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招股说明书与新三板挂牌期间关于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全国股转系统、证券监管机构给予处分或处罚的可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2)财通证券与浙江产业基金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又解除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的依据是否充分;(4)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有关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得分拆上市要求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是发行人手续费净收入的来源之一,报告期内呈增长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期货交易所减收手续费的具体政策及可持续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发行人此类收入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政策是否存在重大依赖;(3)发行人在主要交易所的期货经纪业务所占市场份额报告期内逐年下降的原因,相关应对措施及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发行人子公司永安资本主要从事基差贸易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基差贸易业务风险管理政策、措施,针对基差贸易业务设计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2)发行人在基差贸易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报告期内基差贸易业务实现的综合盈利情况,基差贸易收入利润率是否合理,与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4)基差贸易业务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存在交易实质为融资或租赁行为的情况;(5)基差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情况及其存放的安全性,各报告期末存货具体盘点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较大金额的关联交易,部分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向关联方购买的金融产品金额及收益占全部金融产品投资的比例情况;部分关联交易(如购买及代销金融产品、财通证券提供IB业务等)占同类交易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在发行人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况下,相关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3)发行人就减少和控制关联交易是否有明确的措施和计划,以及该等措施和计划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4)发行人关联交易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