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装修过程中遇到的坑(11-27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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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下结果,庭审两小时,法官当庭没有宣判,只宣布休庭,想调解,但是由于原告答应赔付给被告的赔偿数额与被告的要求相差太远而不能达成调解,最后结束时宣布休庭。

一开始法官询问原告对被告提交微信语音及文字记录说明原告中途无理由强行退场、在制作卫生间沉箱盖板偷工减料的行为、以及美缝又以价格太低为由不做的三个证据有什么意见时,原告竟然说没收到相关证据,法官当庭查验了原告签收记录,表明原告确实收到了相关证据,但是不知为何他们把相关证据搞没了,来上庭的三个人好像完全不知道这回事,我当时就很气愤,质问他们太不尊重法庭了,法院给他们的证据,他们尽能不知道,可以说已经藐视法庭,但是法官没有就此事质问原告。

接着开始庭审,首先原告说我无理由不付款,接着就是我的答辩,我就说明白了,不付款的原因如下,

按照合同,耽误工期一天150元,由于施工方聚X没有及时通知业主方拆窗导致工期延迟一个半月,而后又不承认前期合同附件中已制定好的墙面施工面积,在进行现场核对之后还是途强行退场,致使业主方重新找施工队进场装修,耽误工期二个半月,由于此时施工日期已接近年底,业主方找到施工人员,施工人员认为如果按照原有合同的工艺标准,价格需按原金额上浮一倍,而且很可能年前完不成,要拖到年后才能完成,年后开春的季节是不适合进行墙面施工,建议按简单工艺施工,业主方只能无奈接受,此工艺施工标准与合同中规划的施工标准相差很大,业主方损失金额10000元。另外美缝也是另外找施工方施工关生费用3000元,也超出合同中规定将近2000元。

合计业主方共计造成损失:150*120天=18000+10000+1500=29500元。

原告听了我的讲述之后,竟然说窗户与他们无关,因为窗户不是他们做的,听了这个我就说道一开始签订合同就已经说明窗户需要定制的,并且有窗洞修复一事的说明,而且还有聊天记录说明,原告听了我的理由之后,才不得不承认窗户的事情他们一开始是知道的,然后说窗户一开始不拆是由于怕下雨,打湿材料,我听了更气愤,一开始打拆根本没材料在,最好就是一开始拆窗呀,我们定制窗户也要时间,如果一开始就定制窗户的话时间工期肯定能赶得上呀,听了我的说法之后,原告又说我定制窗户的厂家制造的时间太长了,为何要一个半月,三个星期足够了,我说就是定制了这么长的时间,具体为何要这么久我就不知道了,然后法官就是问了我究竟定制了多少个进行了询问没做任何结论。

接着又说沉箱盖板的事情,原告又说到沉箱盖板用旧的主要是为了省事,而且也不会有任何不良后果,我就接着说到这个已经在合同包括了相应的预算,凭什么用旧的,如果是你家装修你会用经过打拆,用了二十年的沉箱盖板,听了我的反驳之后原告不说话了。接着法官问了相关沉箱盖板的预算是不是包含在报价中,最后确定是包含在报价中,法官也没做任何结论。

然后又说中途退场事情,原告一开始说是由于我要求他们在白灰墙上找平,这是很不合理的,我说这个根本不成立,我说的是在原有阳台上拆除了墙面砖部分,而这是在合同有规定的,而且这一部分在微信聊天中有记录,原告一看这个理由不成立,又接着说我要求用两米靠尺对扇灰及墙面油漆小于2MM他们做不到,所以他们退场,我说这个理由也不成立,装小蜜监理工程师讲过了上述要求,而且在微信群中讨论我也说过了有点误差也没关系,但是原告还是强行退场,我之后又请的另一家装修公司装修也是做到了相应的标准,为什么人家能在半个月之内做到,你们却说不行呢?原告听完又不说话了,此时法官问我为什么扇灰要延期两个半月,我说我找公司要重新花时间就用去了大半个月,施工又用了半个月,而且我花时间去找公司接手也要产生费用,法官听完也没下结论,此处我忘记和法官说明,由于近年底,验收工作拖到年后才进行,而且家具年前也进不了,年后也没工人送货一直拖到三月份才进完家具,所以是延期两个半月。

然后法官问我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40351.98元有无疑问,我说这个数额好像算少了,他们要把具体的变更细节给出来,看看价格是否合理,法官听了要求原告到时把细节给出来。

最后法官宣布休庭,当庭打印了庭审笔录,要求原、被告签名,我当时没来得及细看就签名了,事后想来应该仔细看看在签名的。

事后写来大致就是这些内容,但是在现场其实是有很多细节不能一一写进来,有兴趣的朋友,关注此贴,下次开庭可以到现场听哟。

庭审完成后,我总结了一下,重新写了一份答辩状如下,准备下次开庭再用,大家可以帮忙参考下,尤其是有法律专业能力的朋友帮忙点评下,先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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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具体赔偿数额说明

按照合同,耽误工期一天150元,由于施工方聚X没有及时通知业主方拆窗导致工期延迟一个半月,这一个半月主要是由于业方订窗户尤于近年底,而且玻璃是隔音又有异形要求所以导致延期时间有这么久。

而后又不承认前期合同附件中已制定好的墙面施工面积,在进行现场核对之后还是途强行退场,致使业主方重新找施工队进场装修,耽误工期二个半月,这二个半月主要业主方找商家合作20天,施工15天,在施工完成时,由于接近年底,很多工人不在,导致家具不能及时运货和安装,以致家具不能有效利用过年这段时间充分恢发味道,导致业主入住时间延迟45天。

后续油漆工程由于此时施工日期已接近年底,业主方找到施工人员,施工人员认为如果按照原有合同的工艺标准,价格需按原金额上浮一倍,而且很可能年前完不成,要拖到年后才能完成,年后开春的季节是不适合进行墙面施工,建议按简单工艺施工,业主方只能无奈接受,此工艺施工标准与合同中规划的施工标准相差很大,业主方损失金额10000元。

另外美缝也是另外找施工方施工关生费用3000元,也超出合同中规定将近2000元。

业主方去找相关公司接手后续工程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按每天300元计20天合计6000元

合计业主方共计造成损失:150*120天=18000+10000+1500+6000=35500元。

由于施工方聚轩强行退场,不按照合同履行,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已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即35500的3倍106500。

现要求聚轩装饰赔偿上述损失。

另外聚轩方面提出支付合同工程尾款要求的具体金额40351.98元,究竟是怎么算来的,需要由聚轩方面提交明细,以确定其真实合理性,项目上有很多变更并没有体现在此要求中。比如窗洞修补其实只有几米,并未体现此具体金额。

$齐家控股(0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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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13:18

一看就知道没请律师代理